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吴燕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某。
被告严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邬某、被告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邬某、被告严某直接或邮寄送 达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燕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某、被告严某经本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原、被告各方分别于2012年7月30日以及2012年9月18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协 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两份协议。该合同约定两被告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20,000元的转让款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房屋出售给原告。同时,该合同也明确写明至2012年10月30日之前,两被告应将系争房屋到房产交易中心过户给原告,而该过户期限届满时,两被告因其自 身原因未能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两被告承诺截止2013年2月6日以前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否则视为违约并将产生违约责任。而后,产 权过户期限已到,但两被告仍然未能履行配合过户义务,导致原告至今房屋产权未能正常办理过户。基于合同约定原告已将系争房屋的绝大多数房款支付给被告,但 被告却迟迟未能出面积极解决此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编号为1489481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两被告配合办 理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一人名下;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于未履行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 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违约金10,000元。
原告张某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上述诉请:
1、2012年7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