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景劳人仲案字(2014)第200号
申请人:韩某、徐某,住**村范家组14号
委托代理人:朱某 郑烨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董事长
申请事由及请求: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等。
经本庭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总金额为伍万陆仟壹佰陆拾元(小写:56160元),之前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贰万元(小写:20000元)整,因此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下的养老保险、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合计叁万壹仟壹佰陆拾元(小写:36160元)整;
2、本协议生效后,申请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仲裁员:徐某
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