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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郑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浏览量:379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珠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景德镇市珠山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某栋某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某,男,汉,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某栋某号,身份证号(省略)。

委托代理人郑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俩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编号2012A066)和《抵押合同》(编号2012C066)。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球磨机两台,自动包装机一台”为上述100万元借款抵押担保。被告赵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如约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3年6月28日,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一事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编号B2012066)约定,追加提供其“粉煤灰生产线一条(包括整个附属物)”作为另一抵押担保物。原告经催讨,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法院依法判决:一、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及逾期利息;二、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上述第一项中逾期利息总额50%罚息;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二、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三、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上述第一项中利息总额50%的罚息;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陈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归还本金12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

被告赵某辩称,一、原告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延长还款期限协议,未征得我方当事人同意,因此我方对于增加的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二、我方只需对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三、我方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球磨机两台、自动包装机一台及粉煤灰生产线一条(包括整个附属物)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赵某对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在球磨机两台、自动包装机一台及粉煤灰生产线一条(包括整个附属物)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审 判 长  某某某

人民陪审员某某某

人民陪审员某某某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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