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三门峡醉驾宝马“六死七伤”案,法院判决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5
浏览量:1170

三门峡醉驾宝马“六死七伤”案,法院判决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律师:李建锋副主任

 

笔者按: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律师李建锋,在三门峡醉驾宝马肇事致一案中“六死七伤”案中,代理受害人参与诉讼,发挥熟练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顺利取得民事赔偿争取到了各赔偿义务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好判决结果。

至诚至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精益求精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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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一审结果

代理思路

办案体会

【案情概述】

2009年1月2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发生了“1.21”醉驾宝马特大交通肇事造成6死7伤的严重后果。2月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王卫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批准逮捕;2月9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由湖滨区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王卫斌,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酒后驾“宝马”车肇事致6死7伤的被告人王卫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事判决查明:2009年1月21日22时10分许,张彦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王丰勤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轻微事故,双方分别叫来朋友共10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当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与停在超车道上的桑塔纳轿车及现场协商事故的人员相撞,致刘忠、杨德刚等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王丰勤、席江斌等7人受伤。王卫斌肇事后逃逸,22日凌晨2时到三门峡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月2日,经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6明死者以及其他5名伤者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事发后,受害人杨某某、吴某、吴某某等慕名找到李建锋律师,委托李建锋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刑事案件审理中,6名死者家属及伤者均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与刑事庭沟通后,李建锋律师认为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所受制约较多,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遂建议受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死者亲属及6名伤者共24人,将肇事司机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计生委、两轮摩托车司机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投保交强险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等6单位和个人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建锋律师的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按保险限额足额赔偿各受害人15000元(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而死者就有6名,还有伤者,法院最后依法分割);然后判决醉驾宝马的王某某、宝马车主张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杨某某、吴某、吴某某下余损失的70%,188059.03元;被告王某某、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赔偿原告杨某某、吴某、吴某某下余损失的15%,40298.36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吴某、吴某某下余损失的15%,40298.36元;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和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某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思路】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本案首先应该在交强险的层次下来确认第一层次的赔偿关系。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作为一种强制保险的交强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就成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优先考虑的因素。

2、在本案中,死者吴XX相对于肇事的三辆机动车而言,均构成第三者,依法应该由三辆机动车的交强险优先按照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偿。但问题是只有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桑塔纳轿车在都邦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杜邦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给与赔偿,毫无疑问。但是,宝马车和摩托车却没有办理交强险,该不该让他们同样如同投保一样优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呢?

3、代理人认为:肇事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车主应在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因肇事车辆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王卫斌和张彦青不管是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吴润青等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因王卫斌所驾宝马车非其本人所有而系张佳佳所有,张佳佳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张佳佳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对车辆借用人王卫斌在事故中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张佳佳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同样,张彦青作为摩托车的车主,因没有为自有车辆办理交强险,同样应该优先承担交强险限额的赔偿责任。

这样,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也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只有这样处理,才能达到公平、合理、合法。

二、在处理了交强险层次下的优先赔偿关系后,本案进入了划责赔偿的第二个赔偿层次,在这个层次内,宝马车的借用人王卫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宝马车的出借人张佳佳因借车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该与王卫斌承担连带责任,桑塔纳车的驾驶人王丰勤和摩托车驾驶人张彦青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而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王丰勤属于执行职务和车辆管理不严与王丰勤承担连带责任。

1、宝马车的出借人张佳佳,不仅因未履行办理交强险的强制义务承担第一层次的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因未尽到出借人的注意义务而要与王卫斌承担连带责任。

诚如张佳佳的代理人所言,宝马车价值不菲,其本身还具有危害性,在出借时当然要足够的谨慎,然而张佳佳在借车给王卫斌时,不仅没有看出王卫斌已经喝酒(甚至是喝了不少酒),而且没有交待任何安全事项,不仅不符合常理,而且足以反映出其在借车时的随意而为,充分说明其在借车时是没有尽到任何注意义务的。

2、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虽然让出庭证人作出了一些高度一致的证言,但不足以推翻王丰勤驾车接送计生委数位中层领导干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事实。反而在庭审中,证人向法庭证实:计生委的车辆管理时有严格的制度可以遵循的,但是由于管理不严,导致车辆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暴露出车辆管理制度的漏洞,陕县计生委因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实,王丰勤的陈述很真实的反映出,其不过是奉命送人而已,足以证实职务行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况且,作为同一个单位的那么多中层领导干部,在冬天夜晚的10点多,离家还有十几公里远,作为单位的司机,能不送吗?送了,就成了个人行为?就因为是办私事,就能否认了单位司机所认为的职务行为吗?谁能否认得了,王丰勤不是出于单位领导与单位司机的这层关系的考虑去送的人?

三、原告的各项赔偿要求合理合法,于法有据,请予支持。

1、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城镇居住以城镇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补偿金,死者吴XX所居住的村庄,已经被政府纳入城市化管理多年,土地已经被征用多年,早已经成为失地农民,虽然还保留农民的名分,但早已没有了任何的农业收入,多年在城镇打工,并以城镇的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完全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2、作为其他的费用,已经列出了具体的项目和依据,请法庭予以审核支持。

 

办案体会

作为一起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对肇事司机的刑事处罚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而且事故死者和伤者的赔偿问题的解决也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作为如此重大的案件,如果赔偿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必然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无论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律师的角度、法院的角度、社会的角度,作为代理人的李建锋律师,深知责任重大,通过多方面的论证、搜集材料,最终站在宏观的角度,拿出了自己的方案:

鉴于本案损害范围广、经济损失大,作为代理人我坚持站在全案的大局来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我认为应该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的综合平衡保护所有受害人的利益,首先,找全被告人,不能遗漏赔偿义务主体;其次,找对找足让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紧密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地76条的规定,把本案的赔偿关系划为两个层次,即交强险层次和责任划分层次,这样才能做到层次分明,论理清晰。

最终,法院极大程度的采纳了李建锋律师的思路,最终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1·21”交通肇事案,宝马车主张佳佳等6名被告被判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1890974.15元,赔偿伤者孙邦成5265.79元。

 

体现了我们对法律负责,我们对社会价值负责,为了事实真相,我们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人的智慧,实现律师存在的社会价值。

联系方式:

电话:李建锋律师 13938107907  QQ:343110318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崤山路与茅津路交叉口)市粮食局四楼

 

以上内容由李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建锋律师咨询。
李建锋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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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锋
  • 执业律所:
    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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