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泽华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王某盗窃案
来源:谢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2
浏览量:451

盗窃罪


检方指控

2011年8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小闫某、小王某等人伙同阿大、阿光、阿洪、阿远原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进巷大道三通纸类包装公司仓库,闫某、阿洪在围场处凿开了一洞口,入仓库把水泥袋搬出,阿大、阿光等人在外接应,小王某将水泥袋搬上车,王某驾驶面包车经营运走水泥袋,合力盗走二车水泥袋工8000个(价值11040元人民币)。


2011年12月30日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驾驶面包车搭载被告人小闫某、闫某、小王某、黄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嘉德盛五金厂,小闫某、闫某在围场处凿开了一洞口,入厂把铁制品搬出,小王某、黄某在外接应,将铁制品搬上车,王某把风,合力盗走铁制品约1吨(至少价值5370元人民币)。


2012年1月3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伙同“老杨”(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面包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白泥镇兲盛五金厂附近,王某驾驶面包车接应,和“老杨”等人合力盗走铝制品约1000斤(至少价值15356.27元人民币)。


综上,闫某、黄某盗窃一次5370元人民币,小王某、小闫某盗窃二次16410人民币,王某盗窃三次共31766.27元人民币。


受嫌疑人王某家人的委托,谢泽华担任王某盗窃案色辩护律师。


律师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11年12月30日凌晨1时左右,王某等人驾驶面包车盗窃的铁制品合计5470公斤(价值39400);以及2011年国庆前后的一天凌晨0时左右盗窃的48000个水泥袋(价值66750元),谢泽华律师认为: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数量与价格均与事实不符,即使一辆面包车拆掉后座一次也不可能装下合计5470公斤铁制品,两次也不可能装下48000个水泥袋,该数量已经超出了面包车可以承载的重量集体积,且该数量与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小王某所述的1000斤左右体铁制品(价值307055元)及两面包车的水泥袋不符;三水物价局对赃物的估价缺乏合法依据,谢泽华律师要求检察院补充侦查,重新鉴定意见书,在辨认笔笔录和意见书的认定情况是相互矛盾的,因为王某驾车他乘闫某等人直塘九线公路边后,就驾车离开到附近的加油站隐藏起来,其指认的闫某等人下车的位置与天盛五金厂的位置有300米以上的距离,他不可能看到闫某等人在围墙凿了洞,也不可能知道被盗的是哪家厂的东西。经过谢泽华律师的辨析,最后检察院以合力盗走二车水泥袋共8000个(价值11040元)、盗走铁制品1吨(至少价值5370元)、盗走铝制品(至少价值15356.27元)起诉。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前两宗盗窃没有异议,但是不承认参与第三宗盗窃,谢泽华律师辩称:公安机关对王某所作辨认笔录,是虚假的,是明显的诱供行为,王某明确支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直接将其拘押其至天盛五金厂进行指认,而并非王某自己带引侦查人员到天盛五金厂进行的指认。另王某签名按手印的原因是认字不多,公安机关的笔录人员野不让想看笔录就要签名,而造成辨认与事实不符,而现有证据不足已认定被告人王某有参与第三宗盗窃。


经审理查明,只认定王某参与前两宗盗窃(16410元),但第三宗盗窃中的对公诉机关指控不予认定,对被告人的相关解释及其谢泽华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谢泽华律师辩护中提出:王某第一次盗窃只是驾驶面包车接应运走水泥袋,第二次把风,没有直接参与到盗窃过程中,王某虽然共同参与盗窃,只是共同犯罪的从犯,并且是初犯;王某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也认同其观点。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期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亮点

谢泽华律师谈到,如果法院按起诉书意见书和起诉书的金额认定的,在刑法中认为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辩护,王某第三宗盗窃并没有参与,以致在盗窃的数额没有在数额巨大的范围内,而在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后法院也在数额较大的范围量刑。本案中重点是捉住王某在盗窃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参与盗窃的次数和数额,被告的认罪态度等等来证明被告可以在一个怎么样的量刑范围内,这是谢泽华律师在办案中的一个成功之处。

以上内容由谢泽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谢泽华律师咨询。
谢泽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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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谢泽华
  • 执业律所:
    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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