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光太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辩护词
来源:武光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浏览量:343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理的李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定性错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当依法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从犯。

一、依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并且实施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本案被告人李某不符合该罪构成条件,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某未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实施的行为仅是在其介绍下,宛城区黄台岗镇唐营村的村民将耕地供应给宁西铁路项目部取土。

1.起诉书指控的唐营村供给宁西铁路项目部取土的15亩地均由许、王、等村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李某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支配权,因而其也不可能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根据本案许、王、方等村民询问笔录,唐营村15亩地是由许、王、方等二十几位村民分别与宁西铁路项目部签订合同,同意取土的。因而即使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转让土地使用权。

3.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相反李某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其在宁西铁路项目部取土后,将唐营村取土后的15亩耕地承包下来作为鱼塘,用于养殖业,其属于受让人。此事实有李某与二十几位村民签订的《鱼池承保合同》为证。

综上几点,被告人李某不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本案被告人不存在牟利的事实

根据本案证据,宁西铁路项目部在宛城区黄台岗镇唐营村取土,向被占地村民支付了补偿,李某并未获取任何报酬,不存在牟利的事实。

二、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可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从犯,并具有如下量刑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起的作用是极其轻微的

被告人李某没有参与谋划占地取土,也没有实施占地取土的行为。根据起诉书的认定,其仅仅是介绍本组村民将耕地供给宁西铁路项目部取土。因而其在本案中起的作用是极其轻微的。

(二)被告人李某涉案的耕地面积很少

在本案中宁西铁路项目部取土面积共64亩多,李某介绍村民供应的耕地仅占15亩多,李某涉案面积在本案中只占四分之一不到。

(三)从本案取土用途与行为后果的来看,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从本案占用农用地的目的与用途来看,是为了铁路建设,有利于国家与南阳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公益性。

从占地的目的与用途来看,是为了宁西铁路建设。宁西铁路新建二线工程是国重点项目,也是南阳市大力支持的项目,这个项目对国家、对南阳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20121122日南阳日报刊发市政府副市长和的访谈就提到:“宁西铁路是我国重要的一条东西交通要道,此次增建二线建设是适应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在《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尽快完成该项工程。这充分体现了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的战略性、全局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该工程建成后,将对中原经济区建设、宁西铁路经济带形成和拉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因而本案为修建铁路占用农地要区别为其他目的如房地产开发、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占地。这也比有些犯罪的危害性小的多,如贩卖毒品、杀人抢劫,害人害己,毫无利他性。本案取土行为虽然产生一定损害,但也可以说这是为发展不得不做出的牺牲,修建铁路建设路基必然要占地取土,而被告人的错误仅是在于用地手续的不完善情形下介绍村民与宁西铁路项目部签订取土的协议。

2.从行为后果来看,被占用土地可从事养殖业,具有可再利用性,并且没有改变农用地用途

本案被占用土地虽然不能再耕种,从本案证据来看,唐营一组被取土的耕地已经被李某承包为鱼塘,从事养鱼,发展养殖业。因此虽然不能从事种植业,但可以再利用,从事养殖业,对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也有促进。

本案占用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刑法规定本罪目的正是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具备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将土地用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用途管制是指“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而本案占用农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而仅仅是改变了农用地的类型,将耕地变成了养殖水面,可以说没有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用途管制制度。因而从占地行为后果来看,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正如前述,取土是为了建设国家项目,具有公益性,以致于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五)村民得到了足额补偿

在签订占地协议后,宁西铁路项目部对村民进行了合理且足额的补偿,使村民损失得到补偿,生活得到保障,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六)被告人系初犯

在本案之前,被告人无前科、无其他劣迹,本案为初犯,偶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人认罪、悔罪

被告人到案后立即如实坦白交待了所有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现出了明确、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根据本案事实与证据,可考虑将被告人李某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从犯处理,并结合其在本案中起的作用是极其轻微的,以及具有上述其他量刑从轻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恳请采纳!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内容由武光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武光太律师咨询。
武光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043好评数765
  • 服务态度好
河南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武光太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3*********4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南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