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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辩护词
来源:武光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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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辩护词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理的岳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某具有如下量刑从轻情节:

一、从被告人占地的用途与行为后果的来看,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从被告人占用农用地的目的与用途来看,是为了铁路建设,有利于国家与南阳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公益性。

从被告人占地的目的与用途来看,是为了宁西铁路建设。宁西铁路新建二线工程是国重点项目,也是南阳市大力支持的项目,这个项目对国家、对南阳的经济社会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20121122日南阳日报刊发市政府副市长和的访谈就提到:“宁西铁路是我国重要的一条东西交通要道,此次增建二线建设是适应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在《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尽快完成该项工程。这充分体现了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的战略性、全局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该工程建成后,将对中原经济区建设、宁西铁路经济带形成和拉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因而被告人为修建铁路占用农地要区别为其他目的如房地产开发、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占地。这也要和有些犯罪的危害性相区别,如贩卖毒品、杀人抢劫,害人害己,毫无利他性。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产生一定损害,但也可以说这是为发展不得不做出的牺牲,修建铁路建设路基必然要占地取土,而被告人的错误仅是在于用地手续的不完善情形下就实施了占地的行为。但不能否认被告人占地的目的与用途的公益性。

2.从行为后果来看,被占用土地可从事养殖业,具有可再利用性,并且没有改变农用地用途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本案被占用土地虽然不能再耕种,从本案证据来看,由两处已经被李春龙与闫承保为鱼塘,从事养鱼,发展养殖业,其他两处土地以后也可以从事养鱼都种植业。因此虽然不能从事种植业,但可以再利用,从事养殖业,对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也有促进。

被告人占用土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刑法规定本罪目的正是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具备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将土地用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用途管制是指“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而可以本案被告人占用农地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而仅仅是改变了农用地的类型,将耕地变成了养殖水面,可以说没有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用途管制制度。因而从被告人实施占地行为后果来看,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二、从被告人取土的目的来看,主观恶性小

正如前述,岳某取土是为了建设国家项目,具有公益性。以致于被告人认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并且被告人之所以未来得及办理用地手续,是因为工期较紧。宁西铁路二线工程计划2015年完工,被告人正式为了顺利完成工程,才不得已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取土的。

三、被告人对村民进行了足额补偿

被告人在签订占用农地协议后,对村民进行了合理且足额的补偿,使村民损失得到补偿,生活得到保障,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被告人系初犯

在本案之前,被告人无前科、无其他劣迹,本案为初犯,偶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

被告人到案后立即如实坦白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表现出了明确、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认定的部分行为的辩解不应当影响对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也不应当影响对上诉人认罪、悔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岳某占用农地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对失地村民进行了充分足额的补偿,被告人系初犯,并主动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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