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男,汉族,被告:周**,女,身份证号:41290119700226****, 住南阳市****路530巷3号,联系电话:132-5356-****
被告:周某,女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本金并支付返还本金前的利息;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2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但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无奈原告要求两被告提前将10万元返还。但被告周某借款后便音信全无,至今联系不上。第二被告周某多次答应偿还本金,但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本金与利息。
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后虽答应提前偿还本金与利息,但至今未履行,毫无信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纪某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