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姜某与某木业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木业公司从2011年起陆续从姜某处购买板材,木业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一直拖欠货款,至2013年木业公司合计欠货款34万元,后经姜某索要,木业公司支付了18万元货款,但是余款16万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要求委托律师办理诉讼业务。要求将木业公司诉至法院
在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向姜某了解了全部案情,考虑到后期的执行问题,在诉前通过财产保全程序,将林业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后法院审理查明:姜某与木业公司系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木业公司从2011年起陆续从姜某处购买板材,2013年7月11日,经双方结算后,木业公司尚欠姜某货款17万元,木业公司于当日向姜某出具欠据一张,姜某认可在2014年初,木业公司支付姜某货款1万元,余款16万元一直没有支付。
法院认为:姜某与木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木业公司应在向姜某出具欠据后及时支付货款,姜某主张木业公司支付货款16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计算。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姜某货款16万元及利息(以货款16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姜某代理律师: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 宋远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