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诉与韩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甄某与韩某在2009年到2010年签订了数次借款合同,每次借款合同均由数名自然人作连带保证。
2014年本所接受其中三名被告(其中三名担保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三被告的代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通过调取证据后发现,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虚假性。后又调取了出借人与借款人其余案件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中的证据实为几份已作废的合同组合而成。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间为6个月。本案中未约定担保期间,所以担保期间为6个月。另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在法定的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最终,原告作出了撤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同日作出了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代理律师: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 宋远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