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律师亲办案例
私人律师抚养费纠纷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1
浏览量:678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000年登记结婚,2006年16日生一女及原告王某某,2014年5月27日,李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王某某随其母亲李某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王某某18周岁止。离婚后,被告于2014年6、7、8月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3000元。2014年9月、10月11月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被告王某每月平均工资4610元。

二、代理律师法律意见

1、原告要求被告以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被告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合法合理。

2、被告已支付原告王某某9-11月抚养费共计3000元

3、每月3000元抚养费标准超出被告支付能力

4、管辖法院本年度曾做出的判决事实情况与本案相仿,判例具有参考意义

   5、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特殊情况:1、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一方独自抚养,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低于法定标准)2、抚养费约定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高于法定标准的抚养费

针对第二种情况,也即本案遇到的情况,做出以下分析:

1、抚养费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生活、医疗教育,而不是保障孩子及原告的生活;其他的赔偿项目比如一方有外遇需支付另一方的精神赔偿或者家庭施暴方给对方的精神赔偿等不能以抚养费名义出现,抚养费无赔偿金罚金的意义。

2、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抚养权涉及身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合同法是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

3、抚养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剩余,每月三千的支出明细,被告作为抚养费的支出人有权知道抚养费实际控制人如何使用分配抚养费的;有权知道孩子在原告处的生活质量。

4、被告平均工资41843000元抚养费远远高于被告工资的30%,也明显高于河北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年13641元)(月1136.75元)

5、协议离婚原定抚养费数额法院可以变更,因为抚养费不是不变数额,不能因判决或协议固定数额,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降低,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样,父母一方如果生活发生变化,也可以适当降低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诉讼中,考量抚养费数额可从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综合判断,而不局限于孩子父母所签离婚协议的标准。父母收入支出能力,再婚、再生育、老人赡养、债务承担等因素都需要考虑。如果女方再婚,继父对一起生活的未成年的继子女也是有抚养义务的。总之,抚养费数额需要在动态中寻找平衡点。

6、抚养费的支付具有长期性,需要当事人自愿的,主动给付,还不是依赖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数额3000判决,由于被告履行不能,原告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劳民伤财浪费诉讼资源,恶性循环社会效果不好。所以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约定明显高于法定标准的内容可以做一定调整以显示公平。当事人有协议的自由,哪怕是偏离公平,但是如果想让自由得到最大程度实现,还需要第三方即法院予以调整,在公平的范围内实现自由。

7、离婚协议书不属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数额。如果离婚协议书具有强制效力,那还用经过法院审判吗,正式由于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才有必要对抚养费进行适当调整。

8、法是良法才对,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衡量公民义务是不合实际的,也不符合法治理念。

9、从判决效果来看,本案原告的解决方案,如果抚养能力不足,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要被告抚养,原告有救济途径。

10、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判决已经做出,可以引导离婚当事人合理、合法协议,权利义务无较大失衡,避免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出现。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双方协议,本案,原告李某和被告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自愿约定为3000元,在双方未变更协议之前,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每月3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9月至诉讼之日即2014年10月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王某现在工资的实际情况,对被告王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意见予以考虑,被告王某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0元较适宜。

判决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王某某2014910月的抚养费共4000元;被告王某自201411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300元至原告王某某19周岁止。(被告王某201411月已经支付抚养费1000元)

 

 

以上内容由李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慧律师咨询。
李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12好评数1
石家庄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1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慧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8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石家庄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