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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童案 代理词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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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童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害人余水法定代理人余某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对本案有了初步了解,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已掌握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木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

2007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余某班主任兼语文老师之机,在上语文课时,以单独辅导余某讲故事为名,将余某骗至南方小学的美术教室内,实施了强奸。该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木在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5月24日凌晨3点第一次讯问时已全部供述。以后的几次讯问供述内容也一致,并与被害人的陈述完全吻合,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外,还有被害人同班同学张某证明自己是从美术教室里叫出被害人的;被害人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被告人的指认照片等,均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在法庭上对犯罪事实的否定,是为了逃脱罪责,并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法庭应依法驳回,并以认罪态度恶劣、不思悔过,从重处罚。

1、被告人徐木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并给被害人及其父母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依法应从重判处。

被告人徐某作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人民教师,其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最起码的人性和良知,利用被害人对自己老师信任、畏惧的心里,采用哄、骗等手段,对四年级学生、刚满十岁的被害人余某实施强奸,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和人身健康。如被告人所说的,被害人是一个聪明、漂亮、听话、学习很好的孩子,被告人断送的不仅是一个人的前程,其伤害的可能是一个未来的人才。被告人的行为正如被害人悲愤的父亲所说的禽兽不如。作为正在接受知识和品德教育的未成年人余某及其同学们来说,他们可敬的语文老师、班主任,平日里道貌岸然,在讲台上对同学们滔滔不绝的讲大家应该怎样好好学习,应该怎样遵纪守法,而自己却在背地里,在人民教师这件高水外衣的掩饰下,却对自己的学生作出了让他们这个年龄难以理解、难以相信、难以接受的如此丑恶的犯罪行为,他们会怎么想、怎么看?这些学生正处在接受教育和世界观正逐步形成的年龄阶段,自己班主任的这种行为对他们造成的恶劣影响是极其严重、影响长远的。对这样的恶性犯罪,如果不能严惩,不仅不能起到教育学校那些未成年人的作用,也无法对社会、对受害者家属交代,更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保护弱者的最基本生存环境。

2、更为恶劣是被告人徐某在法庭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审理时,竟然辩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是仅用手触摸、猥亵。法律是神圣的,证据是确凿的,岂容被告人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其辩称恰恰证明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多么得深!其对受到自己严重伤害的优秀学生余某没有任何愧疚之情,到了庄严的法庭上竟然还不思悔过,恶意歪曲事实,对这样的人不从重判处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吗?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徐某犯罪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结合全部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以强奸罪从重判决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红圈

                        二0 0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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