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词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量:397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曾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认真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全部的庭审活动,我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强迫卖淫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极小,系辅助性质的从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应依法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1、主观上,被告人曾某没有参与犯罪的预谋。其跟随胡某、雷某、被害人一起去xx县白村时,她并不知道他们去实施犯罪。

曾某在2008年3月去外地打工,后来未经家长同意偷偷跑回xx县,所以不敢回家,身上也没有钱,跟随雷某等人混饭吃。

2008年4月3日晚,雷某告诉曾某让胡某的女友去做小姐,曾某根本不信,只当是他们说着玩,所以当胡某骗了女友四人一同去白村时,也只有胡某和雷某知道去白村的目的,按常理而言,有谁会相信男人会让自己的女朋友去当小姐?曾某认为是一块去玩耍,不知道雷某和胡某另有打算。因此,曾某同其他被告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曾某没有实施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雷某强拍胡利方及女友裸体照片,曾某并不知道;在雷某告诉她拍的目的时,她还大骂他们,并认为胡某和女友是恋人关系,拍裸照是在闹着玩。

雷某在拍照时曾某并不在场,曾某并不知道其他被告在预谋犯罪,并实施犯罪。在雷某翻看照片时被曾某看到了,曾某问雷某拍这干什么(该问话证明其不知道雷某、胡某所实施的犯罪),雷某说如果被害人不当小姐,就把照片发到网上。曾某看了照片后,大骂一通,她觉得他们还是在开玩笑。因为,照片上还有胡某,又不是被害人一人,最重要的是他们是一对亲密恋人,拍个裸照不算什么,根本不会是像雷某所说以此强迫受害人卖淫。曾某认为他们只是玩玩罢了,她并没有表示支持,而是反对如此做法,曾某此后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强迫的行为。事发时曾某她才19岁,高中毕业,她这样看待这事也是完全符合她的学识、社会阅历的。

3、曾某是在事后才知道他人强迫受害人卖淫的犯罪行为。2008年4月4日上午,被害人被雷某叫出去接客回来后,曾某才真正知道事情真相。

如曾某在庭上陈述,当听到雷某说钱的事的时候,她便好奇地问是什么钱。雷某随口说是被害人接了一次客的钱。曾某这时才完全明白了被害人就是被他们骗来接客的。对于雷某如何殴打、逼迫被害人的,曾某并不知道,她还问雷某是如何说服被害人的。在从这一系列过程我们可知,曾某知道雷某等犯罪的时间应该是在被害人接过一次客后,也就是说雷某等人实施了完整的犯罪行为后。在此之前,曾某不知道他们的罪行,和他们无法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因此,在雷某等人的实施的犯罪中,曾某不知道且没有参加到其中。

如果说曾某她有过错,也仅是在知道他人犯罪后没有予以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他人犯罪时,她没有任何强迫卖淫的帮助行为,也没有强迫卖淫的实行行为和教唆行为,其仅是在前后见证了他人犯罪的经过,故其社会危害性极小。

4、2008年4月5日,曾某受雷某指使随被害人回家看管被害人的行为,只是形式上的看管,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雷某指使曾某和胡某看管住被害人,陪被害人回家后重新把她带出来继续卖淫。在曾某跟随被害人回家的过程中,事实上被害人有充分的机会脱离曾某的看管。但是,最后被害人的报案、曾某被抓获的结果,足以说明了派曾某看管住被害人是徒有虚名。

另外,被害人卖淫的行为是雷某等人凭借网上发布裸照的手段威胁、逼迫、控制而实现的,而不是凭借曾某的看管就能控制得住的。因此曾某的看管行为不能对犯罪行为起到任何的帮助作用,没有实际意义。

综上,在胡某骗被害人,雷某拍照、殴打恐吓被害人的过程中,曾某不知情;在被害人被迫卖淫时,曾某也不知道,只是在事后才知道。所以曾某在雷某等人实施的强迫被害人卖淫的犯罪中,没有参与,没有起任何作用。在最后看管被害人也只是和被害人做个伴回家,起不到看管作用,并且随即就被抓获归案,也没有因为她的看管行为导致被害人再次去卖淫。所以,很明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曾某没有起什么作用,有她无她丝毫不影响该犯罪的发生,其犯罪情节属于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可免予处罚。

二、被告人曾某有酌定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雷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及时抓获其他被告人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有关的犯罪事实,并确有悔罪表现。

2、犯罪时曾某刚满19周岁,可塑性强;之前又一贯表现良好。

鉴于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作用、犯罪情节,以及其深深的悔罪之意,请求法庭量刑时本着宽严相济、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能给于其免除处罚,使她有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红圈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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