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静雪律师亲办案例
刘xx二姐妹诉xx区xx镇人民政府拆迁一案代理词
来源:丁静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量:422

xxx人民法院:

我受刘xx两姐妹委托,代理二人与 xx区xx镇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我深入了解了案情,做了大量的诉前调解、及其他准备工作。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案原告完全具有被安置资格。

1、二原告具有xx镇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户籍,属被告安置范围内的村民。且自始直终在被拆迁村长大、生活至今。

2、二原告享有被拆迁村承包经营权。在被拆迁村有承包土地。

3、二原告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

4、二原告虽都已结婚成家,但自身户籍尚未迁入夫家。且都未有住房,其中姐姐离婚后也未有房屋。

以上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离婚证、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证明,刚才庭审时已出示。

二、据《xx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二原告应有拆迁补偿安置费168000元(其中:刘xx  96000元,刘xx72000元。) 

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和《xx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之规定,二原告依法完全享有xx区xx镇拆迁补偿安置费共计168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丁xx

Xxxx年x月x日

以上内容由丁静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丁静雪律师咨询。
丁静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3好评数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静雪
  • 执业律所:
    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3*********2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