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天源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贪污羁押11个月,为何无罪释放?
来源:彭天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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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报》法治版以〈涉嫌贪污羁押11个月,为何无罪释放?〉报道了本所彭天源律师代理辩护的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经理晋某涉嫌贪污的案件。此案当事人经过11个月的羁押,检察院最终以罪名证据不足撤销了对晋某的指控,晋某无罪释放。
案情
晋某是上海市某国有上市企业的财务总经理。200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接到举报,称该集团公司财务总经理晋某涉嫌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对该国企财务帐目和银行对帐单进行审查,发现有多笔资金进出手续不全,并且尚有35万元资金通过现金领取的方式去向不明,而该笔资金的领款人正是晋某。2007年9月15日晋某以涉嫌贪污犯罪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刑事拘留。到案后,晋某多次明确表示没有贪污公司任何款项,也没有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但是对于办案人员通过查账发现的短缺资金35万元却无法用证据来证明他的说法。晋某只是声称事情已经发生多年,有关材料一定存在,但是需要查找。晋某家人随聘请律师及时介入提供帮助。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发现晋某家里存有一张公司盖章的35万元收款收据,日期与领取现金的日期一致。检查机关认为晋某以前曾经保管过公司公章,该证据有伪造的嫌疑,并且该公司领导也不认可收到晋某35万元的说法。2007年9月29日晋某被批准逮捕。
结果
检察机关在多次审讯晋某的同时,发现该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两次移送审查起诉,均被退回补充侦查。经过11个余月的羁押后,2008年8月28日将晋某无罪释放。
分析
本案晋某为何能够在被羁押11个月后能够无罪释放?关键在于他持有公司盖章的35万元收款收据。尽管晋某领取了公司的35万元现金,但是不排除是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为公司业务需要而使用该笔资金的可能。晋某曾经保管过公司公章,这张收据的来源确实存在重大疑问,但是司法机关也没有根据证明该收据是晋某个人所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对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查,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由于缺少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终止该案的侦办是符合“疑罪从无”这一司法原则的。
提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也以贪污论。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在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重往来帐目的保管。万一不慎卷入贪污犯罪,应对照上述规定检查自己的行为,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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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天源
  • 执业律所:
    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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