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天源律师亲办案例
结伙五年监守自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彭天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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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案
上海某纺织品工业公司是一家台商企业,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该企业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半至下午5点。下班后厂区内除了值班的保安外,空无一人。然而,该企业夜晚经常有卡车来来往往,灯火通明,车水马龙。200810月的一个晚上,三辆载重量为八吨的卡车缓缓驶近工厂门口,保安队长李小五(本文均采用化名)立即将厂区大门打开,卡车直接驶向厂内的仓库。随后公司发货员强林伙同缴库员张辉以及收货人黄亚飞等人将一包包涤纶棉材料从仓库搬运到车上。卡车装满货物后,开出厂区大门,径直驶向收货人的老家---江苏省通州市。正当强林等人满心欢喜准备分取刚刚倒手的货款时,突然获悉运货的卡车被警方截住盘查,一起长达五年之久的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犯罪就此终结。
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强林主动到上海市奉贤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交代了同案其他参与人员的犯罪事实,协同警方侦查工作。随后张辉和李小五也主动到警方投案自首。警方通过大量的侦查工作,随将涉案13名犯罪嫌疑人一一抓获,并将截获的涤纶棉返还受害单位。经审讯,发货员强林和缴库员张辉以及保安队长李小五密谋,由张辉通过做手脚的方式将车间加工用的涤纶棉偷运至仓库,但不作入库登记。发货员强林联系到收货人黄亚飞,以每吨一万元的价格上门收购。在经过厂区大门时,李小五等保安人员佯装认真核查,但是每次均以手续齐全放行。就这样,企业每次检查仓库库存原料均无法发现短少现象。自20041月至200810月近五年的时间,强林等人通过这种方式累计侵占公司一百九十余吨涤纶棉,涉案价值二百余万元。
经过检方批准,奉贤区公安分局对以强林为首的发货员、缴库员、保安人员共12人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收脏人员黄亚飞以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公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查明:自20041月起,强林等12名公司员工,结伙将公司财物盗卖给他人,涉案总额达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强林共参与九次,价值一百八十余万元;被告人张辉参与七次,价值一百五十余万元;被告人李小五参与五次,价值人民币一百三十余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强林等12人作为公司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长期共同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亚飞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八十余万元,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强林在犯罪中主谋策划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辉、李小五人等11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强林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强林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强林虽然多次参与侵占公司财物,但是每次作案均不是其一人能够所为,其他被告同样其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应当作为主犯处理。每次销脏所得的货款均分配给其他被告,并非自己一人独占。被告人强林主动到警方投案自首,并且有立功表现。强林所获得的赃款绝大部分已经退赔出来。因此建议法庭对强林减轻处罚。
张辉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张辉受到强林的指使,将车间涤纶棉转运到仓库,然后倒卖给他人。没有主动联系过买家,在犯罪中仅起辅助的次要作用。张辉属于从犯。另张辉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和六十八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李小五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李小五只是公司的保安人员,没有直接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其介入此案是因为被告强林等人将公司货物盗卖他人时候,只起着放行的作用。属于帮助犯。其参与作案的次数少,所得赃款少,并且大部分已经退赔。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还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李小五减轻处罚,并实施缓刑。
其他各被告的辩护律师均为其当事人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从轻或减轻的辩护意见,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法院判决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林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强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辉等11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亚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查,被告人强林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辉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强林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被告人李小五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均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黄亚飞的认罪态度不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退脏的情况等,不同程度地采纳各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从轻、减轻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通过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强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小五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黄亚飞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中,三人获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六人各得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预防提醒
为了提醒企业预防职务侵占犯罪,特将企业职工侵占公司财物的几种表现形式总结如下: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
三、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六、非本企业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即非本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犯罪。


法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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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天源
  • 执业律所:
    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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