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天源律师亲办案例
自助游:出意外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彭天源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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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都市,快速的节奏,纷乱的生活,让年轻的白领们想往外。相比旅行团的固定行程,越来越多白领加入了驴友结伴出游的行列。自助游带来自由、轻松、新奇的同时,也埋藏了诸多隐患,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

以后我不会再参加没有保障的自助游活动了。时隔近一年,想起曾经发生的意外,王某依然后怕不已。

活泼好动的王某一直是个自助游爱好者,也就是大家平常说的驴友。每隔一段时间,她总会邀朋伴友出去探险一次,而通过网络联系一群陌生的驴友出去玩也是经常的事情。

然而,2005五一的一次自助游,王某终身难忘。原本想要结交朋友的她,在旅游中发生了意外,而最令她寒心的是,事故发生后,无人愿意承担责任。当她在责任方互相推诿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时,法院的调解最终让她找回了那么一点补偿。20067月底,在长宁法院审结的这起旅游纠纷案中,林小姐获得了45000元的赔偿款。

同时,这次意外事故也让王某发现,其实在轻松、自由、趣味的自助游下隐藏着种种让人忽视的危险和隐患。

相约同行出意外事故

2005五一前夕,有家商务公司正在组织一次白领户外游活动,目的地是位于宁波的度假基地。喜欢旅游的王某欣然报名。

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为上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联系组织自助出游的注册公司,在公司的网页上,其自称主要从事的业务是团队拓展培训,而公司的法人代表陈自己就是一个旅游爱好者,并获得了国家颁发的中级定向拓展培训师资格证书”,经常在网上发贴结交驴友2005五一前夕,在公司的网页上出现了一个召集帖子,介绍了宁波风景点,召集网友一同前去游玩。

52,王某和朋友等35人依约在人民广场集合,素不相识的他们在陈某的带领下开始了这次网友自助游。来参加活动的都是年轻白领,大家此前虽然互不相识,但很快就相谈甚欢。愉快的一天很快过去,到晚上,大家在景区观顶湖旁边扎下帐篷过夜。次日凌晨3,王某走出帐篷上厕所,黑暗中,她凭着白天的印象摸索前行,在一座没有护栏的桥边,王某一脚踩空,径直摔了下去,当即动弹不得。

事后我朋友告诉我,足足有近4米高的落差。王某回忆,从落差4米高的桥上摔下的她当场就爬不起来。随后,王某的呼救声惊醒了同行的驴友”,在驴友的帮助下,被抬会帐篷。但无奈当时天黑路不熟,她只得继续忍受疼痛,一直等到次日,才有车辆将她送去宁波医院救治。经过诊断,王某的伤比较严重,随后马上转到上海瑞金医院,经过确诊腰椎有两节受损骨折,随后12天的住院治疗。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护理了一年多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康复。

然而,对于王某的意外,无论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还是宁波景区管理方,都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王某2006215日一纸诉状将两者一起告上了长宁法院,要求公司和当地的旅游开发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16534226,其中医疗费4679726,交通费用2665,残疾赔偿金74580,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16500,住院伙食补贴1800,精神损失费10000,律师代理费10000,鉴定费3000元。

发起者:自发活动自己负责

活动是自发参与的,并没有邀请她参加。面对王某的质疑,上海商务咨询公司总经理陈某如此答复。

陈某表示,当时他是在网上看到一些网友的出游召集帖,才决定和另外两人一起组织这次活动的,在整个活动中,他仅负责与景点方面联系,没有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参与者只需负担包括门票在内的各种出游费用。他还一再强调此次活动是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在一些门户网站或者专门自助游论坛,一般活动首先有去过的人在网上发帖,几个人带头办理买票,租车等事宜,发生的费用都是自己付自己的,一般都是在网上联系好,发生事故什么的,都是自己管自己。陈某说。

而景点管理方——宁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陈琪儿表示,事发地点不属于景区管理范围,景区在外围还树有未开发区的警示标志。据她告诉记者,景区与商务公司之间只是票务合作协议,而对景区外的野营基地使用不属于协议内容,因此,事故与景点管理方无关。王某等人的野营地尚处于待开发阶段,对该地区不属于本公司安全负责范围,对该处人身安全应该由组织者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陈琪儿说。

而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则辩解道,活动是他个人发帖组织的,和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出游前曾经作过安全方面的告知,让他们夜里不要乱跑,王某有近视,她当时夜行还没有戴眼镜,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

作为被告的律师,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彭天源律师也表示,本事件中发起者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要其对所有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义务显然是有悖公平原则的,故发起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自此,王某本来高兴地出游却换来身体的伤残,而且没有人愿意对她的损失负起责任来。因为是网上召集出游,她既没有旅游合同在手,也没有明确的费用凭证提供法院。她也搞不清到底是公司还是陈某组织了这次活动,更不明白景点到底是开放还是没有开放。

在得不到各方赔偿的情况,王某只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20067,在长宁法院主持下调解,各方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补偿王某40000,旅游开发公司也同意支付人道主义的补偿5000元。

至此,王某在经历了一场磨难后,在法院的帮助下多少为自己挽回了一点损失。

自助游出事难明责任

透过本案,我们看到自助游活动中隐藏着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

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隐藏着一定危险。上海趣游俱乐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是很多领队事先没有做详细的安全评估分析;第二,领队是非责任主体,对出行的队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是大家给领队报的都是网名,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很难和其家人取得联系。

而如案例中遇到的在旅途中遭遇的意外,到底谁负责赔偿呢?和自助游不同的是,旅行社会强制性地为所有旅游者投意外伤害保险、财产险等险种,确保旅游者在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相应救济。但是自助游一般都不会投保,更不会签订相关格式合同,这就为以后的纠纷买下隐患。

自助游隐含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在旅途中发生意外,相互之间都不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认为,目前在法律上,自助游属于空白地带。如果发生事故,从法律上很难确定发起者或者同行者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种法律关系。这和正规旅行社的商业旅游活动不同,作为收费盈利性组织,有相关的法规确认其法律关系和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所谓无过错责任赔偿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有义务保证参加者安全,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自助游发起者进行营利性的收费或者对事故有过错责任,否则作为自助游的成员,应该自己承担风险。吴冬这样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说,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比如足球、拳击比赛等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活动。由于自助游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这种风险是由于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由致害人承担。

编辑: 符智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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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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