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锦双律师亲办案例
买被查封房屋后反悔 3万元佣金免不了
来源:石锦双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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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被查封房屋后反悔

李先生购买被查封的房屋后反悔了,因迟迟无法过户决意解除合同,但是即便如此,李先生也要面临向中介公司缴纳佣金和违约金的责任。

2013年3月,李先生经由中介公司介绍,向刘先生购买一套100万元的洋房,在三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过程中,李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暂时不能办理过户,但仍同意了签约。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和买方各支付1.5万元作为佣金给经纪方,且上述佣金应于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10日内付清,任何一方拖欠的,延迟一日须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2013年12月,由于房屋未能解除查封进行转让,李先生决定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并由刘先生支付给中介公司2000元。然而没想到的是,不久后,李先生和刘先生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以支付的是“交房保证金”而非佣金为由,追讨共3万元的佣金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该房屋被查封暂时不能办理过户,但并不禁止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定买卖双方应各支付15000元佣金并共同承担违约金共9090元。李先生不服上诉,日前,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李先生购房之前知道该房暂时不能办理过户,事后又与中介公司和卖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应承担相应义务。李先生和刘先生作为买卖双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赔偿中介损失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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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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