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亲办案例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成功案例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量:489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故意伤害罪成功案例

 

(案件承办辩护律师:张红圈,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审理法院查明)】

2008年1月26日晚23时许, XX县一网吧内,被害人李某某、张辉为了上网不花钱,擅自破解了网吧的上网密码,后被网吧老板发现。随后网吧老板找到被告人田某、王某、李某等人,让其出面调停解决。后来,双方在协商不成,说和未果的情况下引发纠纷进而发生互殴。在打斗中被告人王某朝张某左胸部、大腿上各捅一刀;被告人李某朝王某身上跺了几脚,并进入网吧内拦腰抱住张某。后众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系被人用锐器刺破心脏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辩护词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王某、李某故意伤害一案,张红圈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开庭前详细查阅相关的案件材料,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四次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本案的事实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被害人张某、

李某某等在该故意伤害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对自身受到的伤害须负一定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1、该案的引起者在被害人本人自己。

2008年12月26日之前,几名被害人经常到王二开办的缘

分网吧,被害人张某、李某破解上网密码,达到了上网不掏钱的目的,对此王二在制止不住的情况下,找第三方来网吧和被害人协调解决,随后,被告人田某带着被告人王某等人才到网吧。

上述事实有王二证言、田某供述及其父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可以确定王二找到田某等人是看他们是否认识李某、张某等人,是否能劝说其改正其不法行为,丝毫无任何打架之意。所以被害人呢在该伤害案中应当是引起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引起被告人田某、王某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殴打也在被害人自己。

2008年12月26日完,田某、王某等人到网吧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在打电话叫人“都拿着东西来”,后在老板王二的劝说下,田某、王某等人离开网吧准备撤回,走到距网吧100米左右的桂香园酒店门口时,被害人王星追上来拉住田某,不让他们走,并威胁说“谁走弄死谁”。在此情况下,田某、王某等人此时也不敢走了,并跟着王某某返回到网吧门口,此时,李某某已经从网吧里喊了5,6个人在网吧外面等着,双方开始对峙。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等人才打电话叫了李某,袁某,李四。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双方见面发生争吵、解决问题无望的情况下,王二担心事态扩大,极力劝走了田某等人。事情如果到此告一段落,也就没有了后面我们非常痛心、不愿看到的悲剧了。被告人走后李某某指派王某去追赶、阻拦田某等人离开,言语之中带有挑衅、威胁的意思,田某、王某等人在无法离开的情况下,又返回网吧,叫了李某等三人。如果说在此前田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有些过激,但他们已经自动走开,以避免双方产生纠纷,而李某等人的阻拦行为无疑再次挑起事端,成为后来双方互殴的导火索。因此被害人是引起本案的主要责任者。

3、作为本案最深的受害者张某,对其自身受到致命伤害也负有责任。

在网吧外面的互殴中,以王某等人的胜利结束,准备离开时,张某从网吧中举着椅子出来,欲砸向王某等人(辩护人到网吧查看现场,椅子是有靠背的、钢管腿的铁椅),准备走的几个被告人看到个子高大的张某举着椅子打过来,王某惊慌之下迎上去挥了一刀,将张某逼回网吧内,几个被告人先后跑进网吧内,此时李某害怕双方再打下去,见到张某有在拿椅子,马上跑过去顺势抱住张某,想制止张某的再次攻击,由于张某已被王同刺中,在李某抱住后就跌倒在地了。

从上述事实可以确定,王同等人在打倒了李某某、王某后,准备立刻离开,而张某在网吧内早已听到外面的打斗,其在网吧内不存受王某等人的威胁,但突然拿着铁椅砸向被告人,被告人在本能的反应下迎上去挥了一刀,该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卫的本能。当然,被告人王某挥刀伤人是罪不可赦的,但如果没有张某的主动出击,在王某与其素不相识前提下,根本没有伤害他的动机,而张某本人也完全可以选择逃走,或者选择像其他上网人一样呆在网吧,网吧有上百平米,当时很多人在里面上网,其他人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这已经充分说明王同等人并不想伤害他人,而张某却受到如此沉痛的伤害,他自己难道没有责任吗?

综上所诉,王某、田某等人起初本着说事的主观动机到网吧的,在双方言语不和后,又主动离开网吧准备回去,其主、客观完全是一致的。在受到李益派人威胁、阻拦后不得已返回网吧,随后双方互殴。接着刚刚停下来的互殴又因为张某的主动出击而接着展开。据此,被害人一方多次引起打架的事端,对自己的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等法律的规定,应当据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二、被告人李某在整个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罚。

1、不是几个被告人去网吧的纠集者,他本人也是被动到达

网吧。

如李某陈述,当晚李某在另一网吧上网,在接到王某的电话后,不好意思拒绝,便跟着去了。

2、李某到达网吧时,打架双方在对峙,李某没有挑起事端,也没有出手打人。

双方在经过短暂的对峙后,袁某和李某某打了起来,两人均摔倒在地,几个被告人开始打李某某,李某只是站在旁边,没有动手;后被告人在打王星时,李某出于面子,也象征性的跺了几下。李某才18岁,他简单的认为自己既然来了,不打几下怕对其他人不好交代,所以他也是象征性的在王星屁股上踢了几下,这几脚也没有伤到王某某(王某某是轻微伤)。据此,李某主观上没有打人的故意。

3、李某抱住举着椅子的张某,目的是为阻止双方继续打下去。

由于李某年纪小,看到打架本身非常害怕,在打到了李某某、王某某后就喊同伙急于离开,他根本就没有看到王某用刀捅张某,他认为王某打了张某一拳,他随众人都进入网吧内后,一看到张某拿椅子就本能的上去阻拦、抱住他,想使双方的互殴不再继续,并赶快离开现场。他是武警,最擅长的是格、拿、擒、斗,就因为不愿打架,他才没有出手,否则,谁也不是他的对手。

4、李某在致李某某轻伤的共同犯罪中,并没有动手,在该共同犯罪中不是实行犯,在量刑时应当同其他实行犯有所区别,减轻或免于处罚。

5、张某的死亡是王某用刀捅左胸部,与李某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张某被刀捅在前,李某抱住张某在后,并且李某抱住张某是为了阻止打架的继续,李某以实际行动来阻拦伤害的发生,足以说明其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尽管张某已经被伤害了,但李某对此并不知道。

在晚上十一时多了,灯光昏暗,人数众多、场面混乱,李某不可能发现王某拿着刀,更不可能制止他、控制他。王某捅张某左胸,李某看成是他打了一拳。因此,王某持刀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应由王某自负,与李某无关。

 综上,李某年龄较小,刚过18岁零3个月,在此之前,他是一名军人,思想品行较好,在部队表现良好;他不同于社会上的那些混混,沾染严重的不良习气,争强好斗、打架斗殴;他之所以参加这次打架,纯粹是年轻幼稚,别人叫了不好意思不去。纵观他在该案中的表现,足以肯定没有任何打架的故意和行为,和其他人相比,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三、王某等伤害张某的行为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确属防卫过当。

1、两次离开网吧都被被害人阻拦。

庭审中,各被告人的陈述已经很确定的表明,王某等人去网吧的目的是帮人说事,在出现言语不和、说和未果的情况后,在老板的劝说下,离开网吧准备回去,并已经离开了将近100米处时,被王某某恐吓、阻拦不得以返回到网吧。第二次是在双方打倒了李某某、王某某之后,又准备离开

(他们不是来打架的,在摆脱了纠缠后尽快离开是符合他们的目的),经西门口走到东门时,看到身高180cm的被害人张某突然手举椅子砸了过来,被告人王某在此情况下就捅了张某左胸部,造成张某死亡;否则,任张某的铁椅子砸下来,此次的被害人可能不是张某而是王某或者其他人。所以王某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本能,但显属过当。

2、各被告人是临时起意实施伤害。

各被告人在被阻拦回网吧后,袁某被李某某打了一下、袁某踢李某某后,双方开始互打,在此之前,没有任何预谋,并且是被害人挑起事端进而开始打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不同于有事先预谋的故意伤害,该情节应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四、李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但赔偿数额却同其他人一样,对此法庭也应当考虑。

综上,李某年龄较小,又刚从部队复员,一贯品行良好,是无意识无目的跟随他人参与了犯罪,本人没有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在被害人找工具打人时极力阻止,家属积极赔偿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又鉴于各被害人过错严重。综合李尹各方面犯罪情节,也为了更好的教育本人,请求法庭给于李某免除处罚。

 

 

 

辩 护 人   张 红 圈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庭后工作】律师在开庭审理之后积极促成被告家属给予受害人以经济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田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某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被害人李某某轻伤,系主犯。被告人田某犯罪后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总结】本案属于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案件,是律师代理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在三年至十年范围内判处刑罚,而且本案检察机关认为是性质非常恶劣的案件。而本案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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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红圈
  • 执业律所: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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