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律师亲办案例
贩毒罪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2
浏览量:808

案情20xx年0x月,x某找到xxx某,想要向xxx某购买一些白面(毒品)用。最后二人商定以每克220元的价格x某向xxx某购买四号(指海洛因)、冰粉(指甲基苯丙胺)等各50克,同年0x月0x日,xxx某将冰粉(甲基苯丙胺)50克交与x某,x某将其藏于家中,同年0x月xx日,x某在向xxx某购买另外的50四号(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50克。案发后,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均以贩卖毒品罪对x某进行指控。指控证据有: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毒品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辩认笔录、尿检报告、讯问笔录等分析:由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并当场缴获,如果公诉机关的贩卖毒品指控成立,那么肯定x某的罪行肯定要比较大。为此,接案后,本辩护人决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下辩护思路。x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辩护要点:1、x某及其女友(二人案发时同居)均系吸毒人员;尿检能证明这一事实。2、没有证据证明x某具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从收缴的0x月xx日购买的50克毒品,在事隔xx月的情况下,除了二人吸食的7.3克外,其余毒品原封不动也能证明其没有贩卖的故意和行为。3、x某一直供认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和其女友吸食。4、x某的职业稳定,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目的。5抓获经过只能证明侦查机关x某购买毒品的过程,也不能证明x某有贩卖的故意和实施了贩卖行为;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最后通过合议,审核采用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的成功得益辩护人通过认真分析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以及搜集了重要的证据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并且被法院采纳了。

以上内容由刘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勇律师咨询。
刘勇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79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9号龙泉幸福里二单元六楼
132-0307-134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勇
  • 执业律所:
    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3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2-0307-1348
  • 地  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9号龙泉幸福里二单元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