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亲办案例
这能够上贪污罪?辩护律师我也是醉了,无奈,法院最后改为诈骗罪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2
浏览量:51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以来,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查阅了案卷资料,综合分析,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不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符合事实。

由当庭查证的事实我们可以得知, 某区某乡某村的土地管理混乱,一直都是村民乱战乱用,直到现在,没有承包合同而占用土地的也不在少数。在村里乱占地正盛时期,200711月,郝某某等在事先已经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为了使其占用的土地合法化,同时也为了便于转租,要求王某某张某某代表村委会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于是,2007116日由她和张某某签名字,并且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与郝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期限为1年,数量为8亩,每年交付村里承包费500元。之后,王某某也想参与其中,就多次与郝某某协商,最终郝某某答应加她进来,加入以后,王某某还给郝某某支付了1000元人民币,作为前期其圈地的围墙费用。之后由于感觉投资太大,他们没有实力,就打算转租该土地。200878月份他们四人决定将该土地转租给徐某某,口头约定租期从2009113日到2036116日,租金60万元,先支付30万元,之后四人分了这三十万元,那么很清楚,他们所分的这30万元是转租挣来的租金,这租金本就应属于四人,而不是交付村委会,交付村委会的应该是依据村委会与郝某某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每年500元的承包费,承包费他们至今仍然欠着村里的,这才是客观事实。

二、在这起所谓的贪污案里,王某某分文未取,更够不上贪污罪。

(一)、认定王某某贪污3.5万元,却在郝某某手里,这太离谱,本辩护人认为,这3.5万元王某某压根没有得到,何谈出借给郝某某?

我们再继续看事实本身,得到徐某某支付的第一笔租金12万元后,在郝某某的家里,王某某拿了1.5万元,这不仅是王某某的供述,郝某某在侦查人员第二次讯问时(201358日)问到是否借款时,说“王某某留给我1.5万元,她拿了1.5万元”,我们应注意他明确说王某某拿走1.5万元,留给他1.5万元,足以说明,王某某只拿走了1.5万元,并不是明确说其余是借给郝某某,要是民间借贷,不会这么随意就留给他,一定会要求郝某某打借条的。2009年得到徐某某第二笔租金时,王某某了2.5万元,关于这次的分钱情况,在同样那份供述笔录里,郝某某陈述“她留给我2万元,带走2.5万元”,却仍然认为留给他的2.5万元是借给他的,本辩护人包括在座的,都不会相信,在前一年的所谓1万元欠款没有偿还的情况下,王某某再次不要他打借条就又借给他2.5万元,这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有谁会在一人一年前借你一万元不偿还时,再次借给他两万五,并且依然不要求打借条呢?这两次的所谓1万元、2.5万元的借款事实是不存在的,分明就是王某某只拿走了1.5万元、2万元,共4万元,而在所得款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款,涉嫌犯罪,或许会有牢狱之灾的关键时刻,郝某某为了减轻罪责,才将这3.5万元明确供述为所借款的,他供述归供述,可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要明辨是非,不能听信其片面的供述,就认定3.5万元为王某某贪污所得,又出借给郝某某,这太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基本事实。

(二)、按照投资与收益来看,王某某当时得到4万元的转租费,也是符合常理的。

依然看201358日郝某某的供述笔录,在问到打围墙几个人是怎么出钱时,他说“一开始是我、薛某某、张某某我们三人,等我们三人打好土围墙以后王某某也主动参与进来了,四个人共出资一万余元,我们三人每人出资3千余元,王某某参与进来后出资1千余元。”王某某也承认自己曾经出资1千元。按照比例,就算王某某利用了职务之便,能分得4万元的转租费也足以了。

(三)、200911月王某某归还了自己所拿徐某某的4万元,那时起,她就完全与这起事件没有关系了,要非得说有关系,最多是在盖公章上存在过错,远没有犯贪污罪。

继续看事实,就在他们四人数额不等的分了徐某某支付的第二笔租金之后的两三天后,王某某就亲自去徐某某家里归还了4万元。当然那时一是由于王某某作为女人胆小,意识到了拿这样的钱不合法,另一原因是薛某某纪检委也在村里调查一些事情,王某某就在这样的情况下,赶紧归还了4万元,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她没有必要不退还全部所拿款,更何况,她退还后还多次动员其他三人退还,但终未果。此后,所拿钱全部归还,自然这件事就与她没有关系了。

综上,四人所分款是转租金,并不是公款,不构成贪污罪,王某某分文未得,更不构成贪污罪,因此请求法庭判处王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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