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香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
来源:梁雪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2
浏览量:44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人徐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以及今天的庭审,详细了解了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徐某某没有进行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应该在民法的范畴里解决。

尽管从案卷的几次供述笔录里看,徐某某完全认罪,但我认为从证据材料看,他不构成犯罪。辩护人之所以持此观点,有以下几点依据:

(一)自从他和候某某与案中受害人达成口头发煤协议之后,徐某某就在积极履行合同,具体行为就是寻求车皮计划,在他的积极运作下,在此期间,也给对方发过一列电煤。

(二)涉案的这桩生意约定的是往青州发炭块,约定好之后,徐某某仍然积极履行合同,把他拿到的20万元支付给李某,因为经朋友介绍,得知李某有门路,可以搞到车皮计划,为了尽快解决问题,他还垫付了自己的一万元,可是不曾想这21万元没有办成事情,且有去无回。后来他多次找李某要也要不回来。

(三)他在收到报案人的款之后,如实给对方写了收条,这也说明他是打算诚实履行合同,并不是预谋诈骗。

(四)从供述笔录看,二被告的言辞一致,连字词句都几乎完全一样,不符合常理,因此这些笔录究竟是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值得怀疑,因此,依据这样的口供来定罪是不合适的。近年来,我国的审判制度和执法观念不断变革,重证据、轻口供,已深入人心,这样难得的执法环境是很多只看供述不重证据的冤假错案中很多人的鲜血和自由换来的。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据证据依法判决,而不是一味的看口供笔录,如果只看笔录就没有开庭审理的必要了。在辩护人会见徐某某时,他的表现很让我震撼,我劝诫他实事求是陈述案情,一瞬间,他目光坚定的说,我是共产党员,我会实事求是的说清楚的,但他的神情很快就黯然了,他无力的说,不过,已经写成那样了,就那样吧。作为一个老共产党员,他对法律的失望或者说绝望让我不安,也让我遗憾。

他曾经是某厂的一个车间领导,也曾经努力的为国家为社会辛苦工作,山纺破产后,只拿到了微薄的补助,为了家庭,不得不在外奔波,在如今诚信度如此低的社会环境里,他栽了个大跟斗,把钱给了人家却没有办成事,他又无力偿还,这就是事实。

二、如果要认定本案构成合同诈骗,徐某某也是起很小作用的从犯。甚至说,他也是被欺骗的,他被李某欺骗了。

(一)公司的手续,无论真假,这不是徐某某办下的。

(二)20万元钱是他从候某某手里拿出来的。

(三)从笔录看,他的职务是副经理,其实,这个公司并没有其他员工,徐某某充其量是个业务员。

三、本案中,李某是必不可少的被告。

请求法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认为有必要时,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追加李某为被告。

请求法庭采纳以上辩护意见,谢谢,辩护人也郑重代替徐某某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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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梁雪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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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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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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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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