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强奸、故意杀人辩护词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6-08-24
浏览量:1239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中山世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西省法律援助处指定,指派我担任辛和平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及会见上诉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上诉人对其抢劫和故意杀人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此定罪不持异议,但原审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奸罪,辩护人对此持不同看法。

从上诉人供述及原审查明情况看,2006年1月1日晚8时许其在出租屋阳台上见到被害人背包儿自在巷内行走,认为其包内有钱,遂生抢劫念头并立即付诸实施,当时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念头,上诉人只是持刀威胁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乖乖交出随身财物,但上诉人不满足于被害人仅交出的500元钱,进一步挟持其进入附近一间空置的柴房搜身后劫得2300元财物。在整个抢劫过程中,上诉人没有伤害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得手后,被害人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害人“离开柴间走到外面

根据以上情况,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在抢劫得手之后,而不是抢劫过程之前或之间,辩护人不否认上诉人持刀抢劫对被害人的人身强制威胁作用,但上诉人抢劫仅针对其包内财物,犯罪对象并不直接指向被害人人身安全,没有证据证明此时上诉人产生了侵犯被害人性安全的主观意图。

原审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前从不认识,……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基础”,由此认定被告人采用了胁迫手段,这不能令人信服。被害人在上诉人抢劫已经得手,暴力威胁因素已经暂缓或者停止之后,在其人身安全没有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主动提出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表明其并不顾及与上诉人先前并不认识,也无感情基础等因素,不能想象被害人会在明知将被先奸后杀灭口的情况下还会主动提出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可见被害人确实是心甘情愿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这并不违背被害人自己的主观意志,因此,认定上诉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而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认为上诉人没有抢劫得手之后立即杀人灭口的事先预谋,所以在抢劫得手后让被害人“离开柴间走到外面”,只是由于被害人在被放走之后大声呼喊救命,上诉人怕其抢劫行为被人发现而临时起意行凶杀人,主观动机和目的并不是原审所认定的明确的和直接的,上诉人真要杀人灭口,根本就不会等到放走被害人使其有脱身机会之后。上诉人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罪不容赦,但对其故意杀人行为量刑不应忽视其杀人动机不是蓄意而为的这一因素。上诉人归案后坦白交代了抢劫得手后再杀人的全部犯罪经过,有悔罪认罪表现,如果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给其留一条生路,相信其一定会牢记此次深刻教训,不致再次犯罪重新危害社会。

 

                      辩护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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