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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诉何﹡﹡、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陈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0
浏览量:563

张﹡﹡、李﹡﹡诉何﹡﹡、李﹡﹡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民、商经济类案件)

法院案号: 2014)西昌民初字第2265

简要案情2009312日,原告张﹡﹡、李﹡﹡与被告何﹡﹡、李﹡﹡签订了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李﹡﹡将承包田(大鱼塘地0.9亩)自愿转让给被告何﹡﹡、李﹡﹡耕种和管理,被告被告何﹡﹡、李﹡﹡一次性付给原告张﹡﹡、李﹡﹡补偿金30000.00元等事项。20132月被告之子何﹡﹡在自家空坝内申请建房,经西昌市**村二组、西昌市**村村委会、西昌市乡政府等部门审批,建成后占用本案争议大鱼塘地0.1亩左右。协议签订后,双方都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无争议。

20145月期间,因争议土地升值,原告张﹡﹡、李﹡﹡为一己私利,违背诚信多次向被告何﹡﹡、李﹡﹡主张收回土地,欲达到其将土地拿回转手转让谋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目的。被告何﹡﹡、李﹡﹡断然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于是,2014727日原告委托律师以“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协议》无效”为由,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判决被告退还大鱼塘土地0.9亩,承担诉讼费等。

案件代理过程2014912日,被告接到法院相关诉讼文件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助,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代理合同,正式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何﹡﹡、李﹡﹡的代理人,代为应诉。

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仔细审查了相关案件材料,认为:农村土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在土地转让协议中,发包方没有签字盖章认可,但由于双方的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履行近六年的时间,发包方应当知道该土地流转事由,还以自己的行为同意了土地流转事宜(组长代为拟定建房申请书,在流转土地上申请建房并得到批准),且发包方也无法定理由不同意。原告要求确认流转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为此本律师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再邀请本所另一律师一同代理本案出庭。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论辩,庭审效果基本在本律师的设想范围内,比较理想。

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基本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张﹡﹡、李﹡﹡与被告何﹡﹡、李﹡﹡签订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时,双方未通知集体经济组织,也未取得发包方西昌市乡**村二组同意。但被告何﹡﹡、李﹡﹡实际使用大鱼塘地0.9亩土地已经五年多,又经合法审批建房,占有本案争议大鱼塘地0.1亩左右,该集体经济组织知道原被告双方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至今未表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之规定,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建立诚信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至此,本案以全胜告终。

办案心得:本案系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与办理其他民事经济案件有着很多共同点,首先必须仔细询问当事人案件情况,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出代理策略和说理充分的代理意见初稿,在结合庭审情况对代理意见进行修订,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服合议庭,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本案的成功代理,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现实指导,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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