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我担任廖金华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及会见上诉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上诉状称原审认定的故意杀人主要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这一上诉观点成立,理由如下:
原审已查明:认定上诉人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唯一直接证据是上诉人自己的供述,而案发后上诉人自己的精神状况(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定型,目前仍处在发病期,见司法鉴字第48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决定了他自己供述的真实性是难以确定的。侦查机关对本案一系列证人证言的取证,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行凶造成的,他们的证言充其量仅能证明上诉人于案发时间前后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过。至于侦查机关根据上诉人的供述,在上诉人带领下指认现场,辨认受害人身上的手表、钥匙扣等财物而形成的证据,这同样只能证实上诉人到过案发现场,与被害人有过直接接触,这些财物取得的时间是在被害人死亡之前还是死亡之后,财物的取得是否与上诉人供述的用鹅卵石行凶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辩护人认为这还是缺乏直接证据,根本不足以证实这些财物是上诉人杀死被害人从被害人身上取得的,故意杀人的定性不能成立。
根据侦查机关罗坊警务局警务大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
二○○六年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