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巍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诉李某、AN汽车公司、ZHLH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张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6
浏览量:487

【案情介绍】

2013514940分,李某驾驶豫QTAxxx长安轿车沿正阳路由南向北公路调头时,与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了解到:驻马店市AN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是豫QTAxxx车的所有人,该车在ZHLH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案情分析】

张某某于2013722日来我所办理了委托手续,这本来应该是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却有一点对我方非常不利:原告张某某自己预交了1900元的医疗费,但只有一张预交款票据,上面既没有签字,又没有盖章;其余医疗费为被告李某交纳,结算医疗票据被被告李某拿走;我方要求医院在预交款票据上盖章,但因时间相隔太久相关人员记不清所以医院不同意这就麻烦了,虽然立案时证据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是原件;而这张预收款票据如果开庭的话,根本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也不会支持。

因此,本案绝不能开庭,只能调解;因为调解保险公司对此可能会疏忽;当时区法院刚刚设立了诉前调解庭,于是我将诉讼材料放到诉前调解庭要求调解。

【案情结果】

调解时,保险公司一直把调解的注意力放到误工费、护理费的适用标准上,证据材料没有细看,同时由于没有开庭我方就一直没有出示证据原件;这样,我方在1900元的医疗费预交款上成功过关,而其它项目上我方证据都很扎实,本案于2013923日调解成功。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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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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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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