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巍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贺工伤事故纠纷案 ――王某贺与中铁某局集团TY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案
来源:张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6
浏览量:449

【案情介绍】

201311月初,驻马店市泌阳县农民王某贺经人介绍,到山西省怀仁县某工地打工;20131238点半左右,在安装搅拌机滚筒时,因吊起滚筒的绳子滑脱,滚筒落下砸伤王某贺。王某贺随即被送到怀仁县人民医院治疗,但手术失败,包工头这时(20131225日左右)才通知王某贺家人。家人将王某贺接回泌阳县中医院,又转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于201429日出院。

【案情分析】

王某贺家人得知情况后,便与包工头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2014327日,王某贺的大哥王某海找到律师,要求走法律途径。但经询问,王某海只知道包工头名叫刘某双(泌阳县人)、事故地点和项目部所在、项目经理名叫李某山,其余信息诸如哪家公司是施工企业一概不知。在这里解释一下,为何一定要知道施工企业名称呢?因为,工伤案件,一般有两种法律处理途径:途径一、起诉包工头,优点是方便快捷,三四个月就能拿到判决,律师收费较低,但缺点也很明显:过错责任制,要划分责任,赔偿额度低,而且包工头资产状况不明,执行难度未知;途径二、走工伤途径,虽然历时较长,律师收费较高;但优点很多:不划分责任,企业承担全责,赔偿额度较高;企业的资产状况多数情况下优于包工头,执行难度小。因此,我建议当事人选择走工伤程序。

但如何才能知道施工企业名称呢?接受委托后,王某海和我一起去了山西怀仁县,先去受伤工地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又去了项目部以想接工程的名义了解相关情况。项目部只有一年轻人值班,告诉我,工程已经结束,再过几天,这个项目部也要撤销。在项目部的院子里,有工程信息公示牌,公示牌显示该工程名称为北同蒲四线,中标单位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但是,项目部门口挂的牌子却是“中铁某局TY铁建北同蒲四线项目部”,即院内的牌子和院外的互相矛盾。

还有一个问题,即如何证明该公司向包工头分包工程呢?目前已有的证据诸如证人证言、包工头刘某双已支付医疗费仅能证明该事故与刘某双有关,而不能证明刘某双和该公司之间的关系。我在项目部内抄了项目经理李某山的电话号码,给其打电话,不接;一个多小时后,该电话号码回了短信:“抱歉,我很忙,请发信息”,估计是看我外地号码,怕是要帐的。于是,我用自己的手机,以王某贺的名义回了短信。

我:“李某山经理,您好,我是在您工地上受伤的工人王某贺,现已出院,请问这事中铁某局准备怎么解决?”

大家看我发的这条短信,点出了王某贺、您(们)工地受伤、中铁某局这几个关键词,对方只要回复默认,就能确认以上事实。

李:“去找你的包工头,把你的想法和他说吧”。

这个回复等于对方默认了。

我:“包工头刘某双说要找你们中铁某局,是你们的工地,应该由你们负责。”

注意这条短信,我有意把包工头和中铁某局连接在一起。

李:“由他们管你。”

对方没接招。

我:“刘某双说要找你们,你们说要找刘某双。你说让我找刘某双,有什么凭据没有?”

这条短信是个圈套,是有意引着对方说中铁某局和包工头之间有协议。

李:“你和我既没合同也没协议,你找包工头协商解决吧。”对方仍旧没有入套。

我:“但这是在你们工地出的事啊,为什么让我去找刘某双?”该条短信有两个意思:把在其公司工地受伤的事再次确认一次,同时再次引导对方说出分包或者挂靠关系。

李:“你们去商议办吧!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对方仍然没有明确其公司和包工头有关系,但默认了在其工地上受伤的事实。

我:“李经理,那这样吧。在这个问题解决前,这个工程的工程款暂时不要给刘某双结算”。

注意,这条短信极其凶险,看似我是要求其公司不要和刘某双结算工程款,实质仍然是诱导其说出双方的分包或者挂靠关系。

李:“我和他们有合同关系,付工程款是正常程序,你抓紧找他们协商吧!人不亲土亲,适可而止。”

对方终于被我绕进去了,明确点出了“合同关系”、“工程款”等关键性字眼。

但这仍然有个问题,就是这个手机号码的归属问题;到开庭时,对方完全可以说以上短信是我自编自导,两个手机号码都是我的。于是,我又到怀仁县移动手机营业厅,在自动交款机上向这个号码交了十元手机话费,然后让移动小姐帮我打了张发票,发票显示客户名称为“TY铁建北同蒲项目部”。

临走时,又去怀仁县劳动局咨询了下,这种工伤案件是应向怀仁县还是朔州市申请仲裁(各地规定不同,有的是向市里有的是向县里),得到是向市里申请的答复后又拍摄了市县两级劳动局的电话号码。

回到驻马店后,我却发了愁,由于项目部院内和门口的标示牌不一样,仲裁申请书究竟应该是以“中铁某局”还是“中铁某局TY铁建”为被申请人?如果申请错了,开庭时对方拿出中标文件我们就得重新申请,也就意味着要多跑两趟。必竟,驻马店到朔州交通很不方便,这都是当事人的成本;作为律师,要替当事人能省就省。其实,在从怀仁回来路过朔州时,我就曾向发包方ZS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了解过;但由于发包方和中标方都是中铁集团的下属单位,并没有得到任何有用的信息。回程路过TY市时,我也曾到山西省建设厅、TY市建设局查询该工程的中标信息,得到的答复是,当地的招标办由于在国家建设部检查时没有验收通过,像这种大型工程要在北京招标、到北京查询。最后,我没有去北京查;但经过综合判断,我认为施工企业应为中铁某局TY铁建。当然,我也作了多手准备,准备了三套劳动关系确认仲裁申请书,主体内容完全一样,只有被申请人不同:分别为中铁某局、中铁某局TY铁建,第三套是将这两家公司都列为被申请人。当然了,第三套这种列法是错误的,不过这种列法最为保险,我想蒙混过关。到了朔州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我先拿出了第三套仲裁申请书,果然没有蒙混过关,于是我留下了被申请人是中铁某局TY铁建的仲裁申请书;后来证明我猜测的施工企业是正确的。

开庭时,被申请人突然出示了以下证据:河南HQ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下:兹授权陈某旦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的代理人,其权限是在中铁某局TY铁建承揽工程,负责公司签订,结算责任范围内事宜。陈某旦又出具证明一份:王某贺是河南HQ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如果被申请人的证据都成立的话,我之前的努力方向都是错误的,我们要重新申请,以河南HQ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我立即到安阳市下辖的林州市的HQQ公司和工商局,经过半天的了解和调查,对方提供的下列证据均为虚假:

一、营业执照虚假

被申请人提供的2007821日营业执照,直到201249日才显示年检,而年检是每年必检的;“-9/20”中的“9”字非印刷体,是涂改而成的;对比林州市工商局档案中2007821日的营业执照知,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明显是虚假的。

二、印章虚假

1、河南HQ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617日进行了名称变更,印章也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为“HQ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去掉了“河南”两字,而被申请人提供的于2014427日出具的王某贺是本公司员工“证明”中,印章仍带有“河南”两个字,显然该印章是伪造的。

2、通过林州市工商局查档知:无论是2013617日变更之前还是变更之后,HQQ公司的印章都是带有防伪编码的光敏印章;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既有光敏印章,又有蘸印泥的印章;但无论是哪种印章,都没有防伪编码,这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的印章是虚假的。

三、承包合同虚假

HQQ公司的副总看过《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一页后说,该合同明显是伪造的,特级资质只有是建设部发,怎么可能是青海省建设厅呢!这是建筑业的基本常识。

四、“证明”虚假

1、在林州市工商局复印了一张HQQ公司的介绍信,日期是201455日,而被申请人提供的王某贺是本公司员工“证明”是2014427日出具的;两者相差几日,印章却不同。

2HQQ公司出具了一张企业变更信息单,盖了印章,很清晰,可以证实“证明”是虚假的。

另外:HQQ公司一副总说:我公司从未干过TY铁建的工程,我公司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由上述知,被申请人提交的三份材料均为虚假。

此时,我们有两个选择。选择一,向仲裁委提交以上调查材料,二次开庭,让对方败诉。选择二,与对方协商。因为,对方的行为完全已经涉嫌伪造诉讼证据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是犯罪行为,对方有个大把柄被我们攥着。如果在本地,我有很大把握让对方律师在对其极其不利的调解协议上签字;但是,这是在外省,对方又是当地的龙头企业,采取这种方式的话,对方很有可能利用公安以敲诈勒索罪对付我们(具体可参考前段时间发生的河南民工TY讨薪被警察打死事件);在经过慎重考虑及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我们选择了二次开庭、继续仲裁。

【案情结果】

于是,二次开庭,被申请人中铁某局集团TY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败诉,仲裁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10月,王某贺已拿到15万余元调解赔偿款。

在此,张律师要提醒一下:20131225日左右,伤者家属已知道王某贺受伤情况,直到2014327日才找律师;在历时三个多月时间内,家属数次去山西协商,却几乎没有作任何取证工作,甚至连项目部门前写的哪家施工企业都不知道。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律师到山西的事故发生地点时,工程已结束、事故地点空无一人,不知道项目名称,项目部撤销在即(如项目部撤销,想搞清施工企业是哪家公司就更加困难),当时的目击证人大多已去外省打工……等等,给律师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张律师建议:发生工伤事故,要尽早向律师咨询,及时固定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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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巍
  • 执业律所:
    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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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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