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3年12月23日19时左右,易某骑行电瓶车回家,在经过成都郫县某处时,跌入四川某公司正在施工的未作任何警示和保护措施的路坑中,后易某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后易某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包括查询档案、收集信息、现场勘查等,把握案情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裁判结果
经法庭审理,认定四川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四川某公司向易某支付赔偿金89308.8元。
律师点评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道路上挖坑施工须设立相应警示标志,特别是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等,否则若造成他人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文号:(2014)成郫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