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立约将一半财产赠与同居女友,父亲过世后,女儿要求撤销父亲的赠与合同。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赠与合同有效。
2002年,刘**与离异4年的龚**开始同居。2005年6月,刘**与龚**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龚**愿意将其婚前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结婚,龚**自愿把所有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刘**。
2012年12月,龚**去世,龚**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龚小娟以继承人身份取得了龚**的所有财产,包括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套、商铺一间以及轿车一辆(轿车后被龚小娟以4万元价格变卖)。
刘**认为,根据自己与龚**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龚**一半的财产,与龚小娟协商无果后,刘**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龚**所有的两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已另案起诉)、商铺及轿车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一审中,龚小娟辩称,赠与房屋要以过户登记为准,龚**与刘**签订协议长达7年时间,一直未办理过户,说**龚**没有将自己财产赠送给刘**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龚**生前未表示撤销赠与,但龚小娟作为龚**的继承人现在**确表示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与龚**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但龚小娟作为龚**唯一继承人,可援引龚**在该赠与合同中对刘**的抗辩权。现龚小娟**确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刘**无权依据赠与合同取得龚**一半的财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与龚**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龚小娟作为龚**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龚**的债务。
据此,重庆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刘**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