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浩景律师亲办案例
住宅排气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来源:高浩景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量:1164

  前几天接到一个案件,有点意思。原告是省内一家专门生产住宅排气道的企业,并且其公司的“住宅组合内模式厨卫防火排气道”还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认为市场上很多厂家生产的住宅排气道都构成对其专利的侵权,为此,原告在法院批量起诉了一批生产厂家,开庭当天,全省很多的被控侵权企业都来旁听,基本是坐无虚席。我代表被告应诉,详细阐述了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现将本案结案意见称述如下,欢迎大家讨论指正。考虑保护隐私需要,案件当事人均省略名称。

                            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A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生产、销售的“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不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之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要判断被告的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首先必须要确定原告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原告提供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可见,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可分解为以下三点:1、原告的“组合内模式厨卫防火排气道”由外框长板一、外框长板二、内模、三角加强筋组合而成,以内模为基准,内模外粘贴外框长板,内模之间的两块外框长板交角处粘贴三角加强筋,组成组合内模式厨卫防火排气道(以下简称为A特征)。2、前述1所述内模为内角分布有三角筋的方形整体框架结构件,内模边长240mm490mm,厚度为20mm50mm(以下简称为B特征)。3、前述1所述三角加强筋是一种横截面为等边直角三角形的,增加外框组装件交角粘贴面积的三角条料,三角形的直角边长为20mm40mm(以下简称为C特征)。

  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被告的“住宅厨卫组合式排气道”系由外框长板、定型内框、长条组合而成,定型内框之间使用长条组合而成(以下简称为A1)。2、前述1所述长条为长方形条状、用于固定定型内框、不使之发生位置偏移的条料(以下简称为B1);

将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告产品比较可见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组成部分没有三角加强筋;2、被控侵权产品的定型内框内角没有分布有三角筋;3、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在外框组装件交角处使用等边三角加强筋,而只是在定型内框之间使用固定长条;原告该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增加外框组装件交角粘贴面,原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该三角加强筋的作起到密封与固定作用;被告长条的作用在于不使定型内框之发生位置偏移,两者在成形、作用、功能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摘要及说明书可见:内角分布有三角筋的方形整体框架结构件以及横截面为等边直角三角形的三角加强筋是其必要的技术特征,也是原告专利权的核心内容。该权利特征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23点上明确记载,该特征不仅是原告技术的创新点,也是对其技术的限定,权利人不得对其权利的技术特征做随意修改或擅自扩大解释,否则必然构成对技术创新的压制和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第七条规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见,必须以权利人专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加以比较,结合本案可见:被告明显缺少原告上述两个技术特征(BC),其他技术特征也和原告的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存在明显差别,原告的全部技术特征ABC≠被告的技术特征A1B1,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

二、鉴于被告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另外两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因此均不需要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在上述第一点中已详细阐述了被告A公司不构成侵权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鉴于被告A公司生产、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另外两被告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侵权;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损失计算问题,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成立而无需赘述。综上,代理人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本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高浩景

                              二00年十二月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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