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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结算纠纷案
来源:阙持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9
浏览量:626

案由:合伙结算纠纷案

案号:(2007)龙民二初字第23号

  案情:原告钟某与被告曾某、第三人曾某某商定,三人共同投资、利益均分,以被告曾某的名义承包马坪沟大桥和某高速公路立交桥工程。合伙事务终结后,被告把合伙期间的剩余资产占为已有并拒绝进行清算。

  处理:判决三人均分合伙期间的利润、剩余设备价值、其它款项522068.67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计1952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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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阙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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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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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6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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