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合伙结算纠纷案
案号:(2007)龙民二初字第23号
案情:原告钟某与被告曾某、第三人曾某某商定,三人共同投资、利益均分,以被告曾某的名义承包马坪沟大桥和某高速公路立交桥工程。合伙事务终结后,被告把合伙期间的剩余资产占为已有并拒绝进行清算。
处理:判决三人均分合伙期间的利润、剩余设备价值、其它款项522068.67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计1952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