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原告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原告与被告要购买本案系争房屋,当时被告先提出由原告付全部的124万房款。后来原告得知房产证上也要有被告的名字,所以要求被告也要付房款,于是商量由原告出100万,被告出24万。后原告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及购置了家电,分别花去了38万元和14万多元,2009年7月,原告搬入该房居住至今。2010年12月24日晚,原告与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而分手。后双方对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律师代理本案原告后,从以下几点分析:一、原告与被告对系争房屋的产权是按份共有。双方购买此房屋时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24万余元,双方对系争房屋形成按份共有的关系。二、原告在购买系争房屋出资较多。从出资角度来看,原告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出资较多,即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原告所作出的贡献较大。因此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判给原告比较合理。三、原告曾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投入较大。原告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全面的装修,共花去了38万多元。原告还购买电视机、空调、冰箱等家电,安置在系争房屋中,共花去了14万余元。在装修该系争房屋中,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花费了巨大的心血,因此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判给原告比较合理。
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该房判给原告,由原告补偿被告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