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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辉律师亲办案例
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杨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量:861


一审判死,二审判缓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上诉人张XX父亲张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张XX的辩护律师,为其抢劫一案提供刑事辩护。我出席了本案二审的庭审活动,在庭审前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张XX,并仔细研究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的证据材料和一审的判决结果,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发生客观情况,以及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意见》的规定,判处上诉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更能体现我国司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也更能彰显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

辩护人对本案指控上诉人张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张XX有如下可以酌定从轻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具有不属于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 被告人张XX案发前一直表现良好,从没受到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且系初犯。案发当天晚上由于上诉人张XX酒后失控、临时起意实施了抢劫行为,并造成了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诉人张XX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积极认罪悔罪,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张XX本人和他的家人愿意对受害者的家属给予赔偿。

二 上诉人张XX是2012年6月30日下午3时到案的,7月1日早上3点侦查机关第一次提审时,张XX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这一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张XX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项原则,体现了刑法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公平、正义观。其目的是保证国家刑罚的正确运用,以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更有效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该条为对张XX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刑事案件质量的意见》为对张XX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XX的抢劫行为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法律难容,死有余辜,理应受到严惩。但是,我们作为法律的从业者,能否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判决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了,恶是除尽了,但真就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了吗?就大快人心了吗?辩护人认为没有,最起码受害者家属没有得到赔偿。受害者家属可能不愿接受赔偿,千金不能买来一命,可是对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赔偿也是对老人、孩子的一种安慰。虽然张XX有罪而且所犯的是重刑罪,但是对受害者家属赔偿了,也是和谐社会的一种体现,也是为受害者家人和社会减轻负担。本案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达道法律效果,还要达到社会效果。辩护人认为;只有判处上诉人张X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才即能达到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又能保证与本案相关联的被害人的家属得到合理赔偿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且上诉人张XX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坦白、悔改,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从《刑法》的明文规定上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作为辩护人我再次恳求并希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得到合理的满足。 谢谢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 杨玉辉律师

本案经过律师的二审辩护,二审合议庭采信律师的意见,二审判处被告人张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被立即执行死刑,受害者家属也得到了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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