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冲锋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代理词
来源:刘冲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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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左xx父亲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其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调查并多次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首先被告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王xx经常无所事事并多次在曹县庄寨参与赌博,被害人左xx劝他戒掉赌瘾,都被施以强烈的家庭暴力,并多次扬言如果多管闲事就打死受害人,受害人被打后回到娘家,父母都看到被害人遍体鳞伤,劝她和被告人离婚,可是为了两个孩子被害人都一直忍让,可是被害人的忍让换来的不是被告的真心悔改,换来的却是被害人与父母和孩子的阴阳两隔,在2014年的32716时左右,被告人在家无端对结发妻子的头部左侧致命部位连续用拳头猛烈击打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菏公物鉴(法)字{2014}020039号)记载被害人额部、顶部、左颞部头皮下广泛性出血并头皮肿胀15.0*9.50平方厘米,左侧颞肌广泛性出血并头皮肿胀14.0*10.50平方厘米,右侧枕部头皮下广泛性出血并头皮肿胀10.0*9.0平方厘米,见面部广泛性散在皮下及肌肉出血,上下唇皮下肌肉出血,双侧下颌角皮下出血,上下颌骨肌肉广泛性出血,并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见颈部皮下散在性点片状出血,双侧甲状腺体出血水肿明显,颈部深层肌肉出血,颈椎前筋膜广泛性出血,项部皮下及肌肉散在性出血。足以证实被害人生前口、颈部及头面部胸前背后四肢等多处软组织出血,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说明被害人生前曾反复遭受钝性暴力作用,死者面部及口唇紫绀,颈部紫绀,食指指甲紫绀,双上睑结膜下条索状出血,尸斑浓,双肺淤血,水肿、气肿,肺浆膜下广泛性出血,为生前有窒息过程所致之典型窒息尸体现象,足以证实被告人反复多次猛烈击打受害人,并被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而至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的典型特征。

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3272238分至2317分对其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主观上没有悔改的表现,望合议庭量刑时从重处罚。侦查人员问:“你妻子左xx是怎么死的”。被告人回答:“我不清楚因为什么死的”。在侦查人员问:“你妻子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死的”。被告人接着编了被害人自己气死的一个弥天大谎。被告人既然说了一次谎言,那么对于被告人其他的供述和辩解也是不能让人相信的,被告人为了减轻责任必定对案情的描述避重就轻,所以我们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

三、被害人被打死后,被告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及时通知娘家人,也没有主动投案自首,在对其首次询问时编造被害人被气死的谎言,在娘家人得知死信后,对娘家人仍然说是被气死的,可是在被害人父亲的一再坚持报警下,被告人才被绳之以法,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且没有悔意。

四、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及家人没有主动保护好现场,并在尸体附近纸烧,在屋内放置烤灯和电热毯,导致室内温度升高,让尸体尽快腐烂变质,以达到毁尸灭迹的不法目的,足以展现出被告人杀人后的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

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但使被害人的双亲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同时也让他们遭受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被告人在酒后无辜猛烈击打被害人头部和其他部位,在被害人被打死后还谎称被害人是气死的,并在尸体周围加温导致尸体尽快腐烂变质,以达到毁尸灭迹之目的,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百般抵赖,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其犯罪性质十分恶劣,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杀人凶手,判处被告人死刑以告慰死者英灵。

代理人: 刘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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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时代奥城公馆3号写字楼1单元100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冲锋
  • 执业律所:
    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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