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申请书
申请人代表李某同,男,汉族,1949年4月13日生,住**县**镇**村爱民巷28号。
申请人代表李某辉,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生,住**县**镇**村五金巷18号。
申请人代表任某田,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生,住**县**镇**村新庆巷2号。
申请人代表高某海,男,汉族,1964年4月9日生,住**县**镇**村金台路35号。
申请人代表张某玉,男,汉族,1964年5月2日生,住**县**镇**村龙潭大街29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职责,向冀政转征函
[2009]0528号建设用地批复项下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请求依法向上述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闲置土地,交由申请人继续耕种。
事实与理由
五申请人是邯郸市**县**镇**村39户村民的代表,上述39户村民在**县**大街与玄武路交口东南角有30年不变的承包地。2009年时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伪造签名,骗取了冀政转征函[2009]0528号建设用地批复,申请人就此批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该政府调查确认冀政转征函[2009]0528号建设用地批复违法,后经国务院出具行政复议裁决书再次确认此批复违法。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后,**县汽车维护修理厂、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所涉及的土地至今闲置、荒芜,已闲置六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就应当无偿收回。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局有依法调查认定闲置土地的法定职责,应当向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闲置土地。故申请人特提出申请,望贵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收回闲置土地,并交由申请人继续耕种。
此致
**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代表:
2015年3月26 日
附:1、39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现状照片五张;
3、推举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4、授权委托书一份;
5、律师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