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永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期间借外债,离婚判决共同还
来源:刘志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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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离婚后债权人要求还款,女方称自己不知道男方借钱的事,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日前,大连市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男方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女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李某和杜某原系夫妻关系,从事个体批发生意。2008年3月15日,李某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本人签名的借据一份。2009年12月,李某和杜某协议离婚,李某放弃了财产权利,净身出户。王某某向李某索要借款未果;向杜某索要借款时,杜某说,借款的事情自己不知道,也没有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王某某向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刘志永律师咨询。刘志永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该笔借款是在李某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一方为做生意所借的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外债,乔某虽称其不知丈夫借款,但是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期间做生意的债务或系李某个人的债务,那么杜某就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王某接受刘志永律师的建议,以李某和杜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和杜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某和杜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负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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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1号(大连中级法院审判庭西大门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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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永
  • 执业律所: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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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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