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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意外爆炸伤人眼球 生产厂家担责七成
来源:苏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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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意外爆炸伤人眼球 生产厂家担责七成
2013年02月07日

【案件回放】

黄先生祝贺朋友建房开工,在经销商处购买鞭炮但未开发票后,因一枚点燃的鞭炮迟迟没有爆炸,遂上前察看,不料鞭炮此时突然爆炸,致左眼被炸伤,为此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用7198.30元。出院后,伤者将鞭炮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枞阳县某花炮厂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计5371.83元,同时驳回了原告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鞭炮厂、经销商、黄先生应承当何种责任及承担比例。
首先,鞭炮厂作为生产者所生产的鞭炮迟迟没有爆炸,虽不能证明其产品不合格,至少说明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经销商作为销售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再次,黄先生作为消费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烟花未燃放的情况下,在不能明确烟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在未消除危险情况下,擅自前去察看,导致其左眼被炸伤,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确定鞭炮厂与经销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先生在合理范围内承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的比例本人认为鞭炮厂与经销商应承担70%,黄先生承担30%比较合理,这在法院的判决也有所体现。
但要注意在本案中,法院并未判令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黄先生在购买鞭炮时经销商并未开据发票,黄先生也并未索要,而且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与经销商之间有买卖烟花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黄先生要求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点告诫消费者购买商品索要发票是您的权利,如果不主张这个权利,损失的将是您自己的利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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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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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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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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