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辉律师亲办案例
十字绣丢失索赔三万 装裱师四千五买单
来源:苏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量:660
十字绣丢失索赔三万 装裱师四千五买单
2013年02月04日

吴女士历时14个月亲手绣制了一幅花开富贵十字绣成品,打算赠与外甥装饰婚房,但在交由陆某装裱时,因陆某的过失致使绣品丢失。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十字绣损失28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退还押金200元。
陆某认为,花开富贵十字绣成品的市场价格因绣布、绣线、绣工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根据参考相关的网上销售报价,只同意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614元;精神损害赔偿因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押金因装裱合同履行不能,故同意返还。

【法院调解】

因十字绣成品无权威的定价标准,法官深入多家实体店面进行走访,在基本掌握同类绣品市场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和法律释明,双方认可和平协商才是双赢之举。后历经多个回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陆某赔偿吴某因物品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4500元,同时返还押金2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1、如何确定丢失的十字绣成品价值?2、吴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首先,陆某作为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负有对吴女士提供的材料以及装裱成品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陆某应当赔偿吴女士丢失十字绣的损失。那么丢失的十字绣价值如何来确定呢?对此,陆某提出按照网上的销售价格来确定价值,但由于网络商品的价格一般都偏低,不能代表该类物品的普遍价格。且由于该标的物是吴女士耗时一年多亲手绣制的,对于其意义重大,意外丢失确实可惜。为此,法官本着查明事实的态度,走访了多家十字绣实体店面,最终确定损失为4500元。对于该数额,吴女士和陆某都表示接受。
其次,吴女士在自己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了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该项费用并未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体现,那么从法律上讲精神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呢?
从法理上来解析,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法律关系范畴内的一个概念,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不存在的。而侵权法律关系又往往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这时就需要当事人明确自己是依据哪种法律关系来主张权利的。以本案为例,吴女士与陆某之间因装裱十字绣而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陆某负有对加工物妥善保管的义务,然而由于其过失致十字绣丢失,理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吴女士的损失。同时,陆某的行为也侵害了吴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最常见的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必须要择一而用,选择了侵权法律关系,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反之,选择了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主张。
在当事人选择以侵权法律关系诉讼时还应注意,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支持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只有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格属性的物遭受侵害后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支持还须具备另一个重要条件,即遭受侵害后要出现严重后果,否则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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