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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杀手”砍人案辩护至7个月——湖南省仇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蒋飞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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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杀手”砍人案辩护至7个月——湖南省仇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8年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8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18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另有被告人:冷某某,男,1978年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冷某某与被害人战某某均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某某不锈钢交易中心经营店铺,因在日常往来中产生矛盾。20145月,冷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密谋后,由姜某某联系“陈某”(另案处理),商定让“陈某”带人殴打战某某,好处费1万元。

同年65日,“陈某”纠集被告人仇某某共五人抵达佛山市,会合后来到南海区大沥某某不锈钢交易中心踩点,后到广州租用粤A****7号汽车作案使用。67日,被告人仇某某驾驶粤A****7号汽车搭载“陈某”等四名男子到南海区大沥某某不锈钢交易中心战某某的店铺附近徘徊,觅机行凶。16时许,仇某某驾车在外接应,“陈某”率同伙持刀、棒闯入店铺,殴打战某某致其臂部受刀伤、全身多处损伤。打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冷某某支付了雇凶费用。

战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二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供了报案笔录、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起获的作案工具、鉴定结论、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冷某某、姜某某、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仇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其姐姐的委托对仇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会见,核实证据,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仇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为初犯、偶犯。

2、仇某某的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意识不强。

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虽然仇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冷某某、姜某某已对被害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超法律的、足额的赔偿。

所以,在对仇某某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从轻情节,本着惩教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其处以7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517,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仇某某作出判决,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取得了完全的成功。

另,冷某某被判处9个月、姜某某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点评:

本案号称“五杀手”砍人案,性质恶劣,且仇某某未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取得了7个月的最佳效果,判后仇某某的姐姐说“这个结果比缓刑还要好”!

以上内容由蒋飞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飞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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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飞龙
  • 执业律所: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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