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剑超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谢剑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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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妻子在徐州某饭店打工,下班时被一轿车撞上不幸身亡,经查明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某房地产开发商,在事故发生前送到了A修理厂去修理车辆,后未经实际车主的许可被修理厂的员工开走,但该情况修理厂的老板是知情的。该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修理厂的老板要一并承担责任。以下为代理词:



代理意见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张X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xx交事认字[2010]第xxxx1号)认定,被告张X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修理厂应承担管理不善和保管不慎的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在维修期间,汽车修理厂作为实际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机动车的义务,其职责范围仅为修理车辆,并不包括将维修车辆向外出借,汽车修理厂因其保管不善,致刘X将修理厂保管的维修车辆开回家,修理厂应在管理不善和保管不慎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


三、刘X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当晚,刘X把维修的肇事车辆从其负责的汽车修理厂开回家后,在明知肇事车辆不存在安全上路的条件下,将存有安全瑕疵的车辆借给了被告张X,事故发生后,该肇事车辆经交警技术部门检验制动、车速不合格,不存在安全上路的条件。被告刘X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逝者封xx及其抚养人盛XX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来计算

封xx、盛XX的户口虽未农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相关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提供的徐州市泉山区纺东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徐州市湖北路小学的证明以及房东本人出具的居住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封xx及盛XX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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