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签书面合同属不定期租赁 合同随时可解除 |
2014年08月19日 |
一、基本案情 潘某系出租人,林某系承租人。2011年1月份,林某从潘某处租得临街商铺一间,用于服装经营,按照一季度一万元的标准向潘某支付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林某在此经营并按时交纳房租,但自2013年7月份开始,林某以各种理由拒付租金,截至2014年3月份已拖欠三个季度房租,潘某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潘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林某的租赁关系。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与潘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不定期租赁关系,合同可随时解除,故最终支持潘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林某与潘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林某将该临街商铺腾空后交给潘某。
三、律师分析 代理本案的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林某向潘某租房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两人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潘某作为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和林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林某腾房后归还。从另一角度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结合本案,林某拖欠房租长达三个季度,仍拒绝支付,依照《合同法》,出租人潘某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