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操作人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由于受害人自杀、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鉴于事故系机动车碰撞行为并造成行人死亡,虽认定同等责任,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比行人责任大,调解协议约定由机动车一方按65%赔偿行人一方不违反法律规定。 3.【间接证据】 机动车与行人是否发生碰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但并不意味着,该争议事实真伪不明从而应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依靠各种间接证据亦能证明机动车一方与行人是否发生碰撞。 4.【行人过错】 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与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5.【监护人过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如存在对交通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为,如夜里在路上独自行走,即使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亦应认定其监护人未尽监护之责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9年10月,许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遇正跨道路隔离护栏的王某,后王某倒地受伤致8级伤残。王某称被许某的车撞伤,许某称系停车救人。司法痕迹鉴定意见为:“小客车未发现解除痕迹,因此,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并进一步说明:“不能确定小客车与行人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行人没有接触。”二审期间司法鉴定意见:“小客车在事发路段的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小客车发动机舱盖的泥灰擦拭痕迹,其右边缘界限明显,形成时间较短,具有与软性物体(如人体)碰擦形成的特征;行人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单纯摔跤难以形成上述骨关节及韧带的广泛损伤;住院病案记载显示左胸部和右膝部损伤单纯摔跌一次外力作用难以形成;行人体表检查得到的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车辆检查测量得到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王某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能形成。” 争议焦点:1.事故责任如何认定?2、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 1. 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期间,许某一直主张其看到王某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致伤可能;同时,从王某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可排除王某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故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某腿伤系许某驾车行为所导致,许某的驾车行为与王某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 2. 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属于高速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许某驾车发现王某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故许某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许某与王某责任比例为4:6.
3. 赔偿责任分配。许某驾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损失10.7万元,其余损失3700元,由许某按其事故责任比例承担40%即1400余元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许某赔偿王某10.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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