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找到高律师称,坐落于天津市某小区某房屋所有人为赵先生,其子赵小某与元某系大学同学关系。2007年3月,元某刚从外地来津,无房居住,赵先生儿子赵小某出于同学之情让元某临时住进属于赵先生所有的房屋中。元某住进赵先生的房屋后从未给付过租金。元某现在此房屋已居住长达七年之久,赵先生曾多次要求元某搬离前述房屋,但元某始终拖延。
赵先生找到我们希望能够想办法让其搬离房屋。
高律师建议赵先生立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元某立即返还房屋并立即搬离。
赵先生委托高律师办理上述案件,该案已经北辰区立案审结,法院判令被告元某于一个月之内搬离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