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经营需要,郭某某向好友韩某借款三十万元,韩某于2014年6月分三次向郭某某转账三十万元。2014年7月,韩某与郭某某签订书面借条,约定郭某某应于2014年12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期满后,韩某催要无果,且发现郭某经营活动失败,遂决定尽快起诉解决。
韩某咨询高律师,高律师告知其可将郭某某夫妻二人都列为被告。韩某遂将郭某某及其妻子连某一并告到法院。
期间,连某为逃避责任,与郭某某合意,于2015年1月10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借条原件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上述借款事实。
被告郭某某承认其在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签字并书写了借款数额,并承认已经偿还了原告一万元的欠款,但其不认可上述借款事实,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连某提供离婚证,证明其与被告郭某某已于2015年1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认为:原告与被告郭某某之间的借款未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韩某与被告郭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三十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二被告于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时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XX书店,虽在借款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郭某某一人承担所有债务,但该种约定不能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双方仍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偿还原告韩某借款三十万元,连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