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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车主的法律责任
来源:夏菲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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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车主的法律责任----借名办登记,该负何等责?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属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主体。机动车借名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法确定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或控制人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主予以认定。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一般原则】

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出借人既未实际控制车辆,又未从车辆运行中受益的,肇事责任人,车辆实际控制人,运行受益人承担责任,身份证件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2.【逃逸或下落不明】

机动车肇事致人损害,驾驶员肇事逃逸或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名义车主应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3.【违规登记责任】

借名购买的机动车肇事致人损害的,可由出借身份证违规上牌的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上牌的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4.【按份责任】

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办理机动车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行为只为他人交通肇事侵权行为发生创造了条件,并不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应根据行为人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诉讼时效】

车主不知道车辆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611月,曾某与吕某均属无证驾驶的两辆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吕某负主要责任。因户籍限制,吕某所购摩托车系借用徐某身份证办理权属登记。

争议焦点:1.徐某有无责任?2、如何确定赔偿比例?

【裁判要点】

1. 责任。徐某出借身份证给吕某办理机动车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行为只为吕某侵权行为发生创造了条件,并不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应根据行为人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赔偿。本案吕某的过错显然大于徐某,酌情判决徐某对曾某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吕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曾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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