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肇事责任主体---肇事套牌车,谁是责任人?
套牌车肇事责任主体---肇事套牌车,谁是责任人?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套牌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归责原则】
登记车主对套用同一牌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从登记车主对车辆使用同一号牌是否知情、是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等具体方面,结合“危险控制理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予以分析。
2.【被套牌人过错】
套牌使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对于套牌肇事车辆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出借号牌或放任他人使用自己号牌的登记号牌车辆所有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3.【买卖套牌车】
私自将挪用汽车牌照、涂改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车辆给他人,他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的规定,车辆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发生在该复函下发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将本单位所有的货运汽车卖给他人,他人又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在“实际占有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车辆所有人应依法当时的法律法规承担垫付的民事责任。
4.【套牌骗保】
以来源不明的车辆作为保险标的投保,通过套牌行为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确保保险合同无效。
5.【套牌车理赔】
保险公司在接受车辆投保时,应当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并在发现投保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及时拒保。投保车辆是否悬挂其他车辆的号牌不影响其正常行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套牌车不能简单、绝对地作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6.【套牌车拒赔】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使。根据相关规定,车辆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登记编号、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机动车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若干事项。列为应当登记的信息事项是识别机动车身份的主要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已查明肇事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同一牌号下的登记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完全不同,进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孟某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保单上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识别号码,指向的是已登记的该号牌机动车,并非肇事车辆。故肇事车辆不是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车辆,不能承受该份交强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鉴于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8年11月,林某驾驶套牌货车与周某驾驶自有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客车相撞,致客车上乘客冯某死亡,交警认定林某、周某分负主、次责任。工程公司系周某雇主,但事发时周某并非履行职务,套牌货车实际所有人系管某,被套牌车牌系卫某2008年从赵某处购买并挂靠运输公司的货车牌照,该牌照对应的货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牌照被卫某多次以报失并由运输公司盖章确认方式补领,再有偿交给管某套用。冯某近亲属起诉卫某、运输公司、林某、管某、保险公司、工程公司、周某、朱某、客车投保交强险的财保公司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1.侵权赔偿主体?2、套牌车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1. 侵权赔偿责任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林某负主要责任,而管某系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又系林某雇主,故管某和林某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又系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某虽系该客车的登记车主,但该客车的登记车主,但该客车几经转手,朱某既不支配该车,亦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某虽受雇于工程公司,但事发时周某并非为工程公司履行职务,故工程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
2. 套牌车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承保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亦不知道套牌情形,故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承保案涉客车的财保公司,因冯某系本车人员,依法不适用交强险,故财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现有证据表明,案涉车牌登记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卫某和登记车主运输公司系明知管某等人套用自己的车牌而不予干预,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该行为违反了有关交通管理法律规定,并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故卫某、运输公司应就管某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