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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浏览量:578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X报,
委托代理人:赵涛,男,,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XX ,
一、申请事由:
申请再审人XXXX报与被申请人唐XX 因追索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昆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昆明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2、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唐XX 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唐XX 承担。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XXXX报与A公司共同向唐XX 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两家单位事先皆未通知工会。XXXX报称其未成立工会,但并为就此予以举证,A公司系成立了工会,但也未通知工会。且从唐XX 提交的《工会会员证》反映出其在XX报业参加了工会,而XXXX报与A公司亦未向该工会进行通知”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首先,在二审的判决书中,XXXX报与广东XX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被申请人唐XX 与申请人XXXX报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二审法院片面的认为,唐XX 向法院提交的是广东XX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会员证》,并非是XXXX报的《工会会员证》,就此片面的推断XXXX报也存在工会;最后,证明申请人XXXX报是否存在工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严重错误的。被申请人唐XX 认为申请人未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提出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此可见,申请人没有证明自己没有工会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混淆法人主体,在被申请人提交其他法人的《工会会员证》、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导致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无法律依据支撑。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1)2002年被申请人唐XX 进入XXXX报工作,2007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8月21日,XXXX报派遣被申请人到云南A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报业”)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由XXXX报购买。劳动期满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二审人民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并不存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事实,也就不能认定为申请人与唐XX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和申请人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唐XX 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由此可见,作为与唐XX 存在劳动关系的XXXX报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首先,XXXX报不存在工会,申请人无需事先通知工会;其次,A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建立云南A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请示》、《关于同意建立云南A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批复》等证据均证明在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之前,A公司并未成立工会。既然A公司未成立工会,A公司就不用事先通知工会。但二审法院就此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新媒体中心是否撤销、A公司作出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及唐XX 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已无认定之必要,故对于唐XX 、A公司及XXXX报对事实部分所提异议,本院在此不作评判”,本案中,申请人因该争议事实而解除被申请人唐XX 的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巨大争议的事实不进行认定,最终导致判决的结果极为不公。
(3)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在申请人与A公司都不存在工会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 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中,原告起诉由广东XX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判决中并未对原告要求被告广东XX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均未对上述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一审的庭审笔录中明显记录,原告要求云南A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又要求XXXX报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二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报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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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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