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成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郝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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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蔡某与郭某于2009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3月,蔡某与郭某因性格不合,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子一套、汽车一部、电脑一部均归蔡某所有,女儿由蔡某抚养,郭某不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用以及重大疾病费用。郭某可随时探望女儿。2012年6月,郭某反悔,并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观点】

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需持有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该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证明协议签订时,存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本案中,蔡某与郭某协议离婚,一年内,郭某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但是在郭某签订本协议时,蔡某并没有欺诈、胁迫对方,不存在法定的离婚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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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郭某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真实、有效地履行。因此对郭某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感悟】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

(1)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

(2)男女平等;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照顾无过错方;

(5)照顾付出较多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由于离婚协议在民政局有备案,反悔会比较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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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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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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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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