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鲁剑律师亲办案例
肖某离婚分割房产案纠纷
来源:田鲁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浏览量:486
[19.9万(婚后还贷额)÷58万(当初购房款)]×396万(现房价)÷2(夫妻)=67万(妻子应得)

案例:
肖某婚前付了首付款买好房,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并由他还贷,十多年间房屋增值了338万元。然而,结婚九年后,妻子叶某提出离婚,并要求肖某给付自己夫妻还贷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近日,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肖某所有,肖某给付叶某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67万元。
【案件回放】
2002年5月,27岁的肖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叶某,并于2003年1月喜结良缘。早在2001年,肖某已买下一套总价为5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34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1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肖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有余,肖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一晃两人结婚已过九个年头,夫妻俩也有了一个2岁的宝宝,但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去年,叶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肖出资购买,同意归肖所有。但房屋价格已跃至396万元,肖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肖所有、肖补偿叶67万元。
【以案说法】
问:婚前个人房产且婚后由首付方一人负责还贷,婚后算夫妻共同还贷吗?
答:本案中,房屋是男方肖的婚前个人财产,房贷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负责还清。然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当月,肖尚欠银行的19.9万余元房屋贷款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
问:为何男方要对女方支付补偿款67万元?
答:本案中,房屋购房款为58万元,夫妻俩婚后共同还贷19.9万余元,房屋现价款396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这部分增值钱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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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鲁剑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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