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亲办案例
银行账户究竟归谁
来源:孙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6
浏览量:911

借用他人身份证开银行账户的存款归属(泰安律师推荐)
一、案情
A、彭BC公司运输大米,途中发生事故,大米被损毁。后双方协商不成,2007年3月19日,C公司起诉刘A、彭B等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A、彭B共同赔偿C公司货款11B元。被告刘A、彭B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07年7月,C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告刘A、彭B没有可供财产执行,法院执行了3年没有结果。

2010年9月9日,某汽贸公司借用刘A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运转资金,存入人民币49B元,公司控制着存折及密码。2010年9月10日,法院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A银行账户资金49B元,遂立即扣划15B元。随即,该汽贸公司随即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刘A该银行账户资金49B元系其公司所有,请求法院退回所扣划的款项。法院驳回了汽贸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汽贸公司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起诉C公司和刘A。汽贸公司认为:刘A不是49B元的所有人,要求确认15B元的扣划款所有权归汽贸公司,并要求C公司予以返还。

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存款是存款人存入银行账号上的货币,存入存款人账号内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划;并且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49B元货款自转入刘A的银行账号时,即已交付,刘A作为储户是该笔款项的所有人,法院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强制执行被告刘A账户内的15B元,C公司已合法取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原告汽贸公司不能以其与被告刘A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抗被告C公司。因此,对汽贸公司要求确认其为已扣划款项所有人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汽贸公司违法借用被告刘A的身份证私存公司存款,以及被告刘A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均属违法,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且均有过错,汽贸公司因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刘A账户上的存款而遭受损失,被告刘A应依法返还汽贸公司因此损失的15B元。所以,处理结果为:被告刘A返还原告汽贸公司15B元;同时驳回原告汽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该案为执行异议确认所有权纠纷,法院强制扣划的银行账户资金属于刘A所有,应驳回汽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汽贸公司为解决资本金的运转,借用刘A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违反了存款实名制的管理规定,将公司的资金以虚假货款形式转出至刘A个人账户上,属于抽逃注册资金行为,而后又转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再从该公司股东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作为股东新增出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汽贸公司的该系列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管理规定,具有违法性。其二、我国实行储蓄实名制,汽贸公司使用刘A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刘A即为该账户的唯一所有人,任何人控制或使用该账户,均不能改变该账户的性质。账户本身具有显示(储蓄合同)权利义务和进行结算的功能,于法律上表现为债权性质,并无代表物权的特性,因此,由谁、以何理由、从何处将资金转入银行账户,不表明该账户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对账户或账户内资金拥有所有权。所以:汽贸公司对刘A的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不享有所有权,汽贸公司转入刘A账户内的资金被扣划,属于其公司应当预知的风险范围,汽贸公司要求确认该15B元归其公司所有、并请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不同意以上两种意见。本案涉及的刘A银行账户资金49B元的所有权人是汽贸公司,理由如下:

1、从案件的事实上,上述两种意见都已确认了汽贸公司借用刘A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去办理资金运转,钱是汽贸公司出的,只是进入了刘A的账户上,就是已经交付、所有权就是刘A的。刘A即为该账户的唯一所有人,任何人控制或使用该账户,均不能改变该账户的性质。如果按照上述两种意见的逻辑,那么,刘A若起诉汽贸公司要求返还剩余资金34B元,法院如何作出判决?!其实,第一种处理意见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认定该账户内的钱属于刘A的,为何又要刘A返还15B元给汽贸公司呢。

2、本案的关键是,汽贸公司借用刘A身份证开户、转入资金后,是否将账户存折(存款)凭证及密码交付给了刘A。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的“钱进入了刘A名下银行账户时,即已交付”。此观点有失偏颇,应该具体情况客观分析。假如汽贸公司直接将49B元转入刘A控制的存折或银行卡内,那么属于已经交付是没有争议的,但本案是汽贸公司借用刘A身份证开户运转资金,汽贸公司没有将存折和密码交付给刘A,甚至多少钱、在哪个银行、何时开户等情况都没有告诉刘A,可以这么说,刘A对该笔资金根本不知情,何谈已交付呢?这在刑事案件中,也会出现尴尬。如果A君借用某位官员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后存入5B元,但没有将存折、密码交给这位官员,那么,可以认定此官员受贿吗?按照上述两种观点的思路,此官员被认定为受贿,那该有多少人要遭受刑罚的惩罚,从此岂不天下大乱。

3、至于第二种意见所认为的:汽贸公司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一系列行为均具有违法性,以此要求汽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以及处理管辖的机关。汽贸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一系列行为固然违法,其应当受到处罚,但处理、制裁的机关应该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去实施,审判权不能代替行政权而直接处以民事责任。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涉及的刘A个人账户内的资金49B元的所有权人是汽贸公司,汽贸公司要求C公司返还已扣划的15B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孙大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大庆律师咨询。
孙大庆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91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03-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大庆
  • 执业律所: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3*********2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淄博
  • 地  址: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03-1号